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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敲诈勒索……广西这32人受审获刑

2020-11-06新闻7

近日,广西法院开庭审理、宣判三起案件:

贺州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故意杀人案

南宁25人涉黑案宣判 两主犯均获无期徒刑

钦州中院对叶柳青等6人涉恶案件二审开庭审理

1贺州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故意杀人案

11月4日,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故意杀人案。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梁文担任审判长,贺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潘震出庭支持公诉。贺州市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了庭审。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春节期间,被告人周自雄因其妻子左某萍提出离婚,认为是左某萍之弟左某俭等人干预和破坏其婚姻,便对左某俭等人产生怨恨。2020年6月15日上午,周自雄与左某萍在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手续的过程中因金钱问题发生争执。在左某萍欲离开的过程中周自雄使用折叠刀朝陪同左某萍办理离婚手续的左某俭颈部、颈肩部捅刺,造成左某俭重伤二级、左某萍轻微伤后果。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周自雄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 ,在审判长的主持下,控辩双方围绕指控事实当庭举证、质证、辩论,并对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及量刑充分发表意见,被告人作了充分的陈述。

2南宁25人涉黑案宣判 两主犯均获无期徒刑

10月31日下午,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被告人李龙等25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主犯李龙及李军均获无期徒刑、李丰获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经审理查明,2008年以来被告人李龙、李军、李丰通过笼络同乡、纠集同道等方式有组织地实施开设赌场、打砸他人赌场、抢劫等违法犯罪行为,并通过行贿拉拢公安人员获取非法保护,逐步建立起以其三人为组织者、领导者,以博白县籍同乡和亲缘关系为纽带,骨干成员固定,人数众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通过开设赌场、从事非法放贷等违法犯罪活动获取高额非法利益,进而实施“套路贷”诈骗犯罪活动,涉案金额三千余万元;通过敲诈勒索、扰乱经营秩序等违法犯罪活动非法控制本地娱乐场所,违法收取“保护费”三百余万元。该组织攫取巨额经济利益给组织成员分享,给成员发放工资报酬、提供免费食宿及交通工具、帮助逃避法律追究、补贴受法律处罚成员,以此发展组织成员、扩大组织规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龙、李军、李丰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庞振海等22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各组织成员还分别构成诈骗、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高利转贷等不同个罪。在综合考虑具体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基础上,依法对被告人李龙、李军、李丰等25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一案公开宣判,各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无期徒刑不等刑期,部分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及罚金,并责令相关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3钦州中院:叶柳青等6人涉恶案件二审开庭审理

11月3日,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上诉人叶柳青等6人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虚假诉讼罪一案。

该案由钦北区人民法院于7月30日一审宣判:被告人叶柳青犯敲诈勒索罪、虚假诉讼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20万元;另分别判处被告人廖文婷、梁子文、严伟峰、梁子坤、李杰有期徒刑十三年至四年三个月不等,并分别处以人民币四十万元至五万元不等的罚金。同时,责令被告人叶柳青退赔受害人梁某萍人民币680.2万元,退赔受害人韦某、梁某杰人民币163万元,并对扣押在案的被告人财产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宣判后,叶柳青等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期间,辩护人提交了新证据。庭审过程中,法庭依法保障各上诉人及其辩护人的诉讼权利,检察员、上诉人和辩护人围绕定罪和量刑等问题充分发表了意见。因案情复杂,该案将择日宣判。

#黑社会组织#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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