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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龙县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一起重大涉黑涉恶案件

2020-11-05新闻27

11月4日,青龙县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了由青龙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李某健、单某珈、古某、刘某等40名被告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抢劫罪、虚假诉讼罪等罪一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以被告人李某健、单某珈、古某、刘某为组织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采取暴力、威胁、辱骂、“软暴力”等手段,以“套路贷”方式放贷,以诈骗、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抢劫等违法犯罪活动攫取被害人财物牟取经济利益,同时依托于二手车、二手房交易等经营活动获取经济利益。多名被害人遭受重大经济损失,但囿于该组织的强势地位和非法控制,不敢通过正当途径举报、控告。多名被害人因此妻离子散,更有甚者背井离乡。该组织为非作恶,称霸一方,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被告人李某健、单某珈、古某、刘某四人为组织、领导者,均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苏某峰、林某等23人为组织的参加者,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其余13名被告人分别实施了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李某健、单某珈、古某、刘某等被告人实施的犯罪涉及众多罪名:诈骗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抢劫罪、虚假诉讼罪等。

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态度,本院为维护社会秩序,打击犯罪,保护人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规定,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10个月至24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黑社会组织#抢劫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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