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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冒充女性骗取他人四万余元 曾使用其账户进行个人消费 正义网

2020-11-05新闻21

来源:正义网

11月4日上午,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冒充女性网络交友 诈骗钱财被起诉”案件。闫昭 摄

正义网北京11月4日电(记者闫昭)11月4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被告人冒充女性与被害人建立恋爱关系并骗取大量财产的案件,骗取被害人财物共计四十余万元,被告人被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并责令其退赔被害人钱款。

2018年10月,宁某某冒充女性并化名欧阳某某,与小王(化名)通过网络游戏平台结识,并建立“男女恋爱关系”。2018年10月至2020年2月间,宁某某通过虚构家庭背景、父母身份、编造虚假事由等方式,骗取小王给其转账、为其购买物品、并使用小王的微信、支付宝、京东商城等账户进行个人消费,共骗取小王人民币446083.74元(已挥霍)。

2020年6月5日,宁某某于上海市宝山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后民警从宁某住所内起获手机、平板电脑、手链、手表等物品。

公诉人王晨在法庭上向被告人提问。闫昭 摄

法院经审理认为,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北京市石景山区检察院指控宁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对其依法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示:

随着信息网络平台的日益发展,网络交友已经成为人们开展社交的重要途径之一,但是由于虚拟网络的不确定性与虚拟性,犯罪分子极易利用其中的安全漏洞,采取一些技术手段虚构身份信息甚至改变性别,以建立亲密关系的方式赢得被害人的信任,从而达到骗取财物的目的。因此,在进行网络交友时应当保持足够的谨慎,不可轻易信任他人并注意保护好个人的隐私及财物。

#假扮冒充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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