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如何处理战败的德国和日本的问题,成为国际关系中一个重要的问题。为了彻底肃清法西斯势力,实现民主化和非军国主义化、防止军国主义和法西斯主义死灰复燃,维护世界和平,盟国对德、日法西斯战犯进行了审判,这就是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
1943年10月,苏、美、英三国《莫斯科宣言》规定,战争结束后,将对战争罪犯进行审判。1945年8月,上述三国和法国在伦敦签订协定,拟定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规定由四国指派检察官组成委员会进行起诉,由四国指派的法官组成国际军事法庭进行审判。1945年10月18日,国际军事法庭第一次审判在柏林举行。从11月20日开始,审判移至德国南部城市纽伦堡举行,至1946年10月1日结束,历时近一年。包括纳粹第二、三号人物戈林、赫斯和外长里宾特洛甫在内的20多名战犯被提起公诉。法庭进行了403次公审,以大量确凿的证据揭露了德国法西斯的种种滔天罪行。法庭根据4条罪行对战犯进行起诉和定罪:策划、准备、发动、进行战争罪;参与实施战争的共同计划罪;战争罪(指违反战争法规或战争惯例);违反人道罪(指对平民的屠杀、灭绝和奴役等)。前两条合起来称为破坏和平罪。1946年10月1日,法庭做出了最后判决,判处戈林等12人绞刑, 3人无期徒刑,4人有期徒刑。死刑判决于1946年10月16日执行,戈林在处决前一天服毒自杀。纽伦堡审判基本上是一次公正的审判,是人类有史以来对侵略战争发动者的第一次法律制裁,有利于防止历史悲剧的重演。它为以后对破坏和平罪的审判奠定了基础,标志着国际法的重大发展。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进行之时,盟国就认为,日本战犯也应受到与德团战犯同样的处理。1945年12月16日至26日,苏、美、英外长决定实施《波茨坦公告》中的日本投降条文,包括惩办日本战犯。根据《波茨坦公告》、日本投降书、盟国的《特别通告》以及《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盟国决定在东京设立法庭审判日本战犯。
盟军最高统帅麦克阿瑟于1946年2月18日任命澳大利亚的韦伯为首席法官,中国、苏联、美国、英国、法国、荷兰、菲律宾、加拿大、新西兰和印度10国各派一名代表为法官,美国的约瑟夫.B.凯南为首席检察官。
1946年4月29日,东条英机等28名战犯正式被起诉。1946年5月3日,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正式开庭。首席检察官历数了28名战犯在战争中的罪行,列举了55项罪状。1948年11月4日,法庭宣读判决书,对25名出庭战犯判决如下:判处东条英机等7人绞刑; 16人被判处无期徒刑;其余判处有期徒刑。12月23日,东条英机等7名战犯在东京巢鸭监狱被绞死,尸体被火化。其余战犯入狱服刑。
对日本战犯做出的严正判决,受到了世界舆论的欢迎。这次审判,使全世界人民进一步了解了日本帝国主义从“九·一八事变”到太平洋战争期间的侵略真相和罪恶的事实,是对日本法西斯分子的一次全面清算和重大打击。但是,一些应该受到审判的战犯并未成为被告,一些罪大恶极的战犯并未受到严惩,给深受其害的各国人民留下了不良的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