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教育培训投诉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就是消费者提出退款诉求,经营者一方都会拿出一份格式合同抗辩,而其中的条款存在诸多对消费者不公平的内容。近日,教育部联合市场监管总局印发了《关于对校外培训机构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开展集中整治的通知》,加大对培训机构利用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法定权利的行为的查处。由此,教育培训中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再次引起公众关注。(11月4日《北京日报》)
近年来,校外培训行业蓬勃发展,在满足消费者个性化教育、差异化发展的同时,大量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也随之产生。约定“概不退费”、要求“预付费”、规定“有效期”、给出“包过”承诺、提供“教育贷”……不少消费者不慎掉入“坑”中,叫苦不迭。
根据合同法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但从过去发生的这类纠纷情况看,培训机构单方面提出“霸王条款”,引诱消费者签订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普遍存在,而消费者想要依据合同维权时,才发现合同本身就“坑多多”,于是经常出现消费者“维权难”的局面。
以合同要求“预付费”为例,经营者以此种方式给消费者享有一定价格优惠,这看起来很划算,但实则是营销套路,一旦遭遇培训机构关闭或“跑路”,消费者很难把钱追回。据报道,在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中,90%以上涉及预付费情况,且很多时候是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渠道趸交,培训机构未提供正规发票或者合同。消费者要想维权,就非常麻烦。
笔者认为,教育培训合同“坑多多”,需综合整治、多管齐下。此次教育部联合市场监管总局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集中整治,可谓正当其时。首先,要严格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的签约履约行为。今年6月,教育部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涵盖了培训项目、培训要求、争议处理等内容,尤其对培训收退费及违约责任作出了详细规定,体现了契约精神的平等与理性。有关部门要强化宣传、推动落实。
其次,要加大对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管力度。各级教育、市场监管部门要建立工作联动机制,综合运用各种手段,提升监管执法效率,尤其对各类“霸王条款”要及时清理并给予处罚,“倒逼”行业自律。此前,多家在线教育机构共同签署行业自律公约,对广告宣传、退费办法、格式合同等方面进行了约定,就值得肯定,也有利于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同时,从根本上说,教育培训合同“坑多多”也是一种不诚信行为,应将那些不良培训机构纳入失信名单之中,以净化行业生态,更好地保障教育培训中消费者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