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双占”专项整治政策速递③】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事项:市政(设施)管理方面
编者按:为进一步提高广大群众对“双占”专项整治行动政策法规的知晓程度,今日起,本平台对相关政策法规进行梳理,希望对每一位关心、支持“双占”专项整治行动的读者朋友有所帮助。
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事项
市政(设施)管理方面
1
对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行为、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行为的处罚
法律规定适用条款:《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一)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四)禁止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七)禁止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法律责任适用条款:《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
对未经批准,占用车行道、人行道做临时停车场行为的处罚
法律规定适用条款:《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五项:“(五)占用车行道、人行道做临时停车场的”。
法律责任适用条款:《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未经批准,有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视情节轻重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市政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对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行为的处罚
法律规定适用条款:《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在城市桥梁上设置大型广告、悬挂物等辅助物的,应当出具相应的风载、荷载实验报告以及原设计单位的技术安全意见,报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法律责任适用条款:《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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