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刘万春)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持有枪支案,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扣押在案的枪支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许,被告人刘某搬家至袁州区滩下路一自建民房四楼,发现家中有一把棕色木质枪托、长枪管的疑似枪支,遂将该枪支私藏起来使用。2019年12月19日被公安机关在其家中查获。经宜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疑似枪支是以高压气体为发射动力,能正常发射弹丸的枪支。
2014年许,何某(已死亡)将一支红黑色枪托、长枪管的疑似枪支、一支黑色铁质枪托及枪管的疑似枪支和另一支黑色枪托及枪管的疑似枪支及一支银白色铁质手枪共四支疑似枪支,放置在被告人刘某住处,后被告人刘某一直私藏持有。2019年12月19日被公安机关在其家中查获。经宜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中3支是以火药为发射动力,能正常发射弹丸的枪支。
2015年左右,被告人刘某在宜春市张家山转盘附近马路边地摊上,购买了一支以皮筋为动力发射钢珠的疑似弩(不认为是枪支、未做鉴定),后于2019年12月19日被公安机关在其家中查获。
2018年5、6月左右,被告人刘某仿照家中非法持有的枪支,用米色木材做枪托,不锈钢管做枪管,自行制造了一支疑似枪支,经宜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不能确定是否为枪支。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能正常发射枪弹的枪支三支和以高压气体为发射动力、能正常发射枪弹的枪支一支,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刘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从轻处罚。据此,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