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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要执行,我要破产: 这个案子咋回事

2020-11-05新闻29

经过近3年努力,一家欠债企业的房产终于到了司法拍卖的时候。竞买人竞价成功,拍卖却戛然而止——半年后,这次拍卖撤销了。这是一起什么样的案子,到底哪里出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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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标的已进入破产程序”

事情要追溯到6年前。

2014年,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财富支行(简称工行财富支行)与一家公司签订了金额为2500万元的借款合同,河南省南阳市新华苑酒店有限公司(简称新华苑)就此与工行财富支行签订保证合同,并提供其位于南阳市宛城区的5套房产及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

借款到期未收到还款,工行财富支行提出诉讼,法院判决工行财富支行对新华苑抵押之房产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有权优先受偿,指定由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行。而执行一直未能顺利实施。

此后数年间,该案所涉债权几经转手。2017年,以投资为业的河南郑州籍商人王伟国通过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成为该案申请执行人,随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王伟国提供的拍卖成交确认书显示,2017年9月7日,他通过公开竞价获得案涉债权。

今年1月7日,惠济区法院执行人员赶赴南阳,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等机构协作,强制腾空了房产,并于2月25日发布公告称,将于3月30日至31日对新华苑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进行拍卖。

闻讯后,王伟国曾任法人代表的南阳市保荣行实业有限公司当即决定参加竞买。该公司提供的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显示,公司在上述标的的公开竞价中,以最高应价胜出。

而竞价成功后交付余款、办理相关手续的事迟迟没有下文,因为拍卖临近结束时,南阳中院突然来电要求撤销拍卖,称该标的已进入破产程序。

南阳中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显示,破产申请人以新华苑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申请对该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法院认为符合破产案件的受理条件,落款时间为3月27日,距离拍卖开始不足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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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破产真逃债”?

据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郝建礼分析,破产程序属于特别程序,目的在于令所有债权人公平受偿,一旦启动,有关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执行程序都应当中止。从这个角度讲,南阳中院在受理破产申请后要求撤销拍卖符合法律规定,不过该案也存在让人质疑之处。

一是未通知第三方债权人参加听证会。南阳中院民事裁定书显示,3月25日召开了由部分申请人、被申请人等参加的听证会,与会人员对新华苑进入破产程序未提出异议。而王伟国说,作为最大债权人,他并未接到听证会通知。

郝建礼认为,虽然债权人同意不是破产的必要条件,但法院在受理破产案件时召开的听证会旨在全面了解企业是否符合破产条件,如果明知债权人已变更为王伟国却不通知其参加,听证结果就难以令人信服。

半月谈记者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2019年4月惠济区法院关于工行财富支行与新华苑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确认,变更王伟国为该案申请执行人。新华苑申请复议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出具执行裁定书,维持惠济区法院执行裁定。

对此情况,南阳中院破产庭庭长任万富说:“我们并不知道债权人已变更为王伟国。债务人新华苑提供的材料显示,债权人仍系工行财富支行,我们就以邮政专递发出了通知,不过没人来。”

二是法院作出受理破产裁定的时机让人觉得有些巧合。南阳中院在拍卖开始前3天受理破产申请,王伟国怀疑其在阻挠拍卖,想唱一出“假破产真逃债”:“这么多年都不申请破产,偏偏在司法拍卖的节骨眼上申请破产?”

“我们确实不知道有拍卖这事,就算知道了也不影响我们的受理,毕竟只要有人申请破产就得处理。”任万富解释,新华苑债务非常多,破产申请是由40多个债权人提出的,总额1000多万元。“3月中旬案件由立案庭转到破产庭,我们得进行书面审查、公告、听证,接下来在10天内作出是否受理破产裁定,这都是按程序走的。”

三是送达程序值得商榷。通常情况下,作出受理破产裁定后应第一时间通知执行法院。有专家指出,破产法对此规定得较为笼统,对送达方式未明确规定。南阳中院将破产裁定书邮寄至惠济区法院,由于裁定书出具时间与拍卖时间间隔较短,相关法官未能在拍卖开始前收到。“为保障其他债权人权益,受理法院应第一时间将裁定书直接送达执行法院,邮寄方式不大合适。”郝建礼说。

任万富认为,法院以邮政专递寄送裁定书并无不妥之处:“裁定书还没寄到,那就让拍卖先中止嘛!”

尤其引发相关人员质疑的是破产管理人的选择标准,南阳中院发布的竞争选任破产管理人公告要求,“报名的机构限定为南阳市两级法院辖区内尚未担任过破产案件管理人的机构”。

郝建礼认为,根据相关规定,破产管理人一般应在全省甚至全国范围内招募,择优录取,这份公告如此限制,难以排除地方“内部操作”的可能。任万富回应:“省院强调过,要避免一个地方老用一个律所当破产管理人,否则有廉政风险,要尽量让没做过的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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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程序滥用,更不能打架

今年8月底,通过执行异议程序,惠济区法院最终撤销了拍卖。王伟国表示对该结果“十分失望”,申请复议,10月10日等来的却是一纸“维持裁定”。

“司法拍卖成交了又马上撤销,法律威信何在?”王伟国说,今年强制腾空新华苑酒店房产后,他又陆续垫付水电费、搬家费、仓库管理费等100多万元,现在这笔钱也没有说法。

到底是不是“假破产真逃债”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一庭庭长吕达对半月谈记者表示,案件材料审查之下并未发现相关证据,但是,该案确实引人深思——没有违反具体的法律规定,但程序的展开又有悖于社会行为的一般性规范。

具体而言,正如郝建礼等业内人士提及的,本案暴露出的最大问题在于破产程序可能遭到滥用。破产程序可以使其他程序为其让路,正因如此,法院启动破产程序一定要严格审查,启动之后一定要步步严谨。

“微观层面而言,法院内部的架构安排也有可以改进的余地。目前破产和执行形同两个独立系统,对接不够顺畅。”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庭法官助理秦权说。

“执行程序是谁查封在先谁先受偿,以个别执行、个别清偿为原则;破产程序则要让所有债权人公平受偿,两个程序的宗旨并不一样。”郝建礼强调,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如果与破产案件交织,情形格外复杂,法院在受理时须综合考虑执行人、被执行人以及买受人的权益。新华苑破产纠纷并非孤例,最高人民法院应通过出台司法解释或指导意见,对破产与执行牵涉的程序冲突化解方式予以明确,为受偿方案的制定提供可操作的原则,让债权人不再为程序打架苦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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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 张婉祎

校对:杨建楠

#破产#王伟国#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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