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沿河自治县公安局查处一起治安案件,一人因“偷鸡”行为被处以行政拘留。
经查,2020年10月28日凌晨3时许,谢某某(45岁,本县团结街道人)回家途经某小区,发现路边门面房内有一只公鸡。谢某某见四周无人遂生贪念,将公鸡偷走。
2020年11月1日,经县公安局依法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谢某某处以行政拘留5日处罚。谢某某于决定当日被送往县拘留所执行。
【编后语】“偷鸡蚀米”的故事一直在民间广泛流传,其间蕴涵着中华民族“勿因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的朴素价值观念。一只公鸡价值不足百元,心存侥幸贪图蝇头小利,罔顾法律一味投机取巧,结果注定只能是竹篮打水。“偷鸡”不成,不再仅是“蚀米”之忧。严厉打击侵财类违法犯罪行为,有力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对违反治安管理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作出了起点即为五日以上拘留的明确规定,足见尺度之严,决心之坚。当前,正是全县脱贫攻坚的关键时期,倡导勤劳致富,革除贪欲邪气,扶贫首重扶志,帮贫还应帮智,战贫必须战心。古有“志士不饮盗泉之水,廉者不受嗟来之食”,现今法治社会,更当勿生贪念,时刻严守敬畏法律,莫违法纪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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