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记者刘遥)南京有一男子,买了套二手房后,开开心心搞起了装修,谁料装一半突然听说楼上数月前摔死过人,事发地点就摔在他房子的窗户附近。男子顿时不想要这套房了,觉得这是一套“凶宅”,他把原房主和中介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购房合同并退款。法院认为,这套房子并不能认定为“凶宅”,但原房主在卖房时隐瞒了坠亡事件,违背诚信原则。近日,在法院的主持下,原房主支付了5万元补偿款。
2019年8月,张某在中介的帮忙下,在南京看中了一套心仪的二手房。购买过程还算顺利,他四处筹款,以225万元的价格买下,中介也协助他和原房主李大爷办理完了房屋过户手续。就在张某高高兴兴搞装修期间,一个突如其来的消息使他的好心情一落千丈。
原来在张某购房前几个月,一名母亲怀抱着婴儿跳楼,双双坠亡。而张某所买房屋厨房窗户正对的露台,就是事发地点。得知此事后,张某每次从窗户望向露台时,都感觉不寒而栗,他多次找中介和李大爷协商,想要解除之前签订好的房屋买卖合同,可遭到了拒绝。
2020年8月,张某将李大爷和房屋中介诉至雨花台区人民法院,要求撤销合同并退还他的购房款。他认为,李大爷和中介在交易时没有说明“凶宅”的事实,构成欺诈。可李大爷则认为,有人坠亡的事只是传闻,不是他亲眼所见,这事也与房屋买卖没有关系。
法庭认为,“凶宅”并非法律概念,但属于可以理解的风俗人情,会降低普通购房者对房屋居住使用效用的期待,进而左右买家的购房意向,即使成交也会大大影响交易价格,故属于应当向买受方披露的事实。如出卖人对“凶宅”事实故意不作披露,则可能构成欺诈,买受人有权要求撤销合同。
对于房屋是否属于“凶宅”要看是否符合公序良俗。本案坠亡事件虽系非正常死亡事件,但其发生地点并非在案涉房屋主体结构或专属范围内,而是在案涉房屋外,也就是位于一楼的公共露台处。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并未对“凶宅”有过超越一般认识的特别约定,同时死亡人员亦非案涉房屋居住使用人员,故案涉房屋不应认定为“凶宅”。但是,发生在房屋附件的坠亡事件往往也会对房屋买卖交易产生一定影响。本案中,坠亡事件发生于2019年4月,李大爷于事件发生后,立即停止对该房屋的装修,并于当月将其挂牌出售,由此可认定李大爷对于坠亡事件知晓且心存芥蒂,因而急于将房屋出售。在此情况下,李大爷故意对买受人隐瞒事实,亦有违诚信原则,对纠纷产生负有一定责任。
最终,经法院主持调解,李大爷付给张某5万元补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