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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丰城:取事故车被收570元停车费 车主质疑不合理

2020-11-03新闻14

来源|都市现场原创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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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丰城市民吴先生9月份开车发生了交通事故,交管部门介入调查后,吴先生车子被暂扣。可等事故调查完了之后,吴先生来取车,却被告知要收取500多块钱的停车费。对于这笔费用,吴先生表示,他有疑问。

取事故车被收570元停车费 车主质疑不合理

吴先生说,9月2号发生交通事故后,他的车子被拖到了丰城市交警大队涉案车辆管理中心,9月10号,丰城市交警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吴先生全责。吴先生:我认为这个认定书不合理,我就申请了复核。复核的时候,交警中队说这个车子不能拿走。已经申请了车检,对方要车检,所以我的车子也要车检。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交管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的时间期限为10天,吴先生有异议三天内应申请事故复核,上一级交管部门受理之后,30天内出具复核结论。10月15号,宜春市交警支队出具复核结论:维持丰城市交警大队作出的事故认定书。加上结论书送达时间,10月22号, 吴先生拿到了复核结论书,同一天,具体负责该案的丰城市交警大队高新中队开具了车辆领取单,吴先生拿着单子去涉案车辆管理中心取车。

吴先生:就跟我说要收费,我大吃一惊。而且要收我1000多块钱,我认为这个不合理,当时让他开了发票。停车费用不应该由我们车主要承担啊,国家政府有这个费用。

发票显示,吴先生缴纳了两笔费用,拖车费600元,停车保管费570元。他对收取拖车费没有异议,但车子停放属于事故认定和复核的期间,怎么需要车主自己承担停车费用呢?事故复核期间 停车费究竟谁来承担?

记者了解到,《行政强制法》规定,对查封、扣押的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方保管,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2016年,江西省发改委专门出台关于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政策,政策明确 ,对查封、扣押的车辆,行政执法机关应按照法定规定期限妥善保管并承担 发生的保管费,不得向车主收取。为了了解情况,10月30号,记者来到丰城市交警大队涉案车辆管理中心,据了解,这是一家经营性质的停车场,并不是交管部门的下属机构。

对于向吴先生收费,工作人员是这么解释的。丰城市交警大队涉案车辆管理中心 工作人员:我们是收除了10个工作日以外的钱,反正我们只是按照和政府合同来,它只补贴我10个工作日的费用。

也就是说,丰城市交管部门,只承担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10天期限内产生的停车费用,但进入事故复核程序、出具复核结论30天期限内产生的费用并没有承担。那么,事故复核期间产生的费用到底谁来承担呢?记者来到丰城市交警大队高新中队。

一位民警介绍,吴先生主动提出事故复核,并且要对车辆进行鉴定,所以没有让吴先生将车子取走。丰城市交警大队高新中队 杨警官:这个鉴定可以不要,是他提出来要做。记者:他提出要做鉴定,车子必须暂扣,不能开走,一定要等复核吗?杨警官:我肯定听吴先生的意见,等支队的复核结论。记者:那这个停车费是什么情况?杨警官:这个费用不是我收,我不知道,你要问那个停车场。

吴先生随后又来到丰城市交警大队,相关科室的民警了解情况后答复吴先生,他们已经和停车场协商,吴先生可以去找停车场退款。但事故复核期间产生的停车保管费到底谁来承担,民警也没说清楚。记者咨询了律师,律师认为,这笔费用适用《行政强制法 》的规定。

律师 董笑彤:法律赋予了行政相对人,去申请复核以及检验车辆的权利。既然属于法律规定的权利范围之内,行政相对人提出的复核期间,也是属于法定的调查期间。该期间行政执法部门,仍然需要对车辆本身相关的事故也好,或者责任成因也好,进行认定。 因此产生的保管费用,也应当属于行政执法机关承担。

最终,在记者采访当天,停车场向吴先生退回了570块钱停车保管费。

#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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