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眉山这40种病不住院也能报销
2017年,原主管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了《眉山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规定》(眉人社办发〔2017〕94号), 共有病种24个。
2018—2020年逐步纳入了垂体瘤、多发性硬化症、耐多药肺结核、肝豆状核变性病(铜代谢障碍)等病种。
2020年,现主管部门市医疗保障局修订完善了相关政策,印发了《眉山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规定》(眉市医保发〔2020〕22号), 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2021年1月1日前按照原相关政策执行。
新政策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调整完善
一是病种增加,共达到40个病种(I类门特病种28个,较2017年新增11个;II类门特病种12个,较2017年新增5个);
二是调整城乡居民医保Ⅱ类门诊特殊疾病病种为主的住院治疗的起付标准(门槛费,下同)政策,一个保险年度内只计一次起付标准;
三是取消脑卒中后遗症、甲状腺功能亢进或低下、癫痫、慢性活动性肝炎每3年门诊复查;
四是将II类门特治疗机构和异地就医医疗机构从1家调整为1—2家,实行异地就医人员门诊特殊疾病异地本地双享受等。
纳入门诊特殊疾病管理的病种分为两类
(一)第I类
1.精神类疾病(阿尔茨海默病、脑血管所致精神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躁狂症、抑郁症、双相情感障碍、焦虑症、强迫症、偏执性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脑损害及躯体疾病所致精神障碍、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
2.原发性高血压(2级及以上)
3.心脏病(冠心病、心瓣膜病、心肌病、先天性心脏病、肺源性心脏病、心脏安置起搏器术后)
4.糖尿病(1型、2型)
5.脑卒中后遗症
6.慢性活动性肝炎
7.肝硬化失代偿期
8.帕金森氏病
9.强直性脊柱炎
10.重症肌无力
11.甲状腺功能亢进或低下
12.癫痫
13.类风湿性关节炎
14.系统性红斑狼疮
15.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16.痛风
17.心脏安置支架术后、冠状动脉搭桥术后2年以上
18.垂体瘤(只限垂体瘤术后、泌乳素瘤)
19.多发性硬化症
20.干燥综合征
21.硬皮病(系统性硬化症)
22.原发性肾病综合征
23.支气管哮喘
24.原发免疫性血小板减少症
25.自身免疫性肝炎
26.克罗恩病
27.溃疡性结肠炎
28.慢性肾功能不全(非尿毒症期)
(二)第II类
1.恶性肿瘤(含急慢性白血病、淋巴瘤、多发性骨髓瘤、浆细胞瘤、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骨髓增殖性肿瘤)
2.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3.器官移植、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
4.心脏安置支架术后、冠状动脉搭桥术后2年内
5.血友病
6.再生障碍性贫血
7.地中海贫血
8.新生血管与黄斑水肿类眼底疾病(湿性年龄相关性黄斑变性、视网膜静脉阻塞、糖尿病黄斑水肿、脉络膜新生血管)
9.耐多药肺结核
10.肝豆状核变性病(铜代谢障碍)
11.普拉德-威利综合症
12.原发性生长激素缺乏症
温馨提示:
新政策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所患疾病在本规定规定的门诊特殊疾病病种范围内,均可申请办理门诊特殊疾病,享受规定的门诊特殊疾病待遇。
来源:眉山智慧医保 本期编辑:文明眉山编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