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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想从此过,留下买路财”,明溪三男子栽了!

2020-10-31新闻14

原标题:“要想从此过,留下买路财”,明溪三男子栽了!

“此树是我栽,此路是我开

要想从此过,留下买路财”

手头有点紧,想要来钱快

就拿着村民小组的名义搜刮过路费

结果悲剧了

基本案情

2016年3月,被告人连某、陈某林得知被害人曹某承包经营明溪县某山场后,被告人连某伙同陈某林以曹某采伐山场运输木材需经过村道为由,采取堵路的方式,安排被告人陈某彬拉砂石倾倒在路中间,致曹某运输木材的车辆无法通行。被告人连某以向被害人曹某索取过路费为由,向被害人曹某收取6000元,被告人陈某林向被害人曹某收取10000元,后将其中5000元转交给被告人连某。被告人连某为掩盖罪行,以召开村民小组会议的形式上缴6000元到村民小组银行账户。

被告人指认倒砂石的现场

2020年6月18日,被告人连某、陈某林被明溪县公安局民警传唤到案;6月22日,被告人陈某彬被明溪县公安局民警传唤到案。

被告人指认现场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林于2020年7月17日主动退出赃款10000元,连厝村会计工作人员代表连厝村二组于2020年8月18日退出赃款6000元。被告人连某、陈某林、陈某彬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审理

经明溪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连某、陈某林、陈某彬以被害人采伐山场运输木材需经连厝村道为由,采取堵路的方式敲诈勒索他人钱财16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成立。

被告人连某根、陈某林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陈某彬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连某、陈某林、陈某彬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且自愿赔偿被害人损失,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从轻处罚。

根据本案犯罪情节和各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决定对其适用缓刑。据此,判决被告人连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陈某林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陈某彬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扣押在案的被告人陈某林退出的违法所得1万元,连厝村二组退出的违法所得6000元,共计16000元返还被害人。

文稿来源:明溪法院

编辑:饭饭、何凡、周泽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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