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初施工人员讨薪现场。供图
农民工讨薪时有发生,但讨薪一定要依法依规进行,否则将承担严重的后果。如果包工头组织农民工恶意讨薪,甚至打砸售楼部、殴打工作人员等行为,开发商可以依法提起诉讼。10月28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公开审理了这样一桩案子。
原告诉称,包工头赵禄文以讨薪为名,教唆班组负责人组织农民工打砸、闹事等恶意讨薪,逼迫项目停工,从而导致开发商逾期交房并承担巨额违约金。于是,开发商将包工头及班组负责人告上法庭索赔4414万余元。
而被告赵禄文的代理人则认为,被告人从未从事任何侵害开发商合法权益的行为,也没有给开发商造成任何经济损失,被告人不应该承担侵权责任。开发商诉称被告教唆、指使各班组农民工和社会闲散人员闹事,与事实不符,也没有证据予以佐证。
曾经的“合作者”为何对簿公堂且各执一词?
当初施工人员讨薪现场。供图
原告:包工头打砸围堵侮辱开发商行为违法
事情要从2008年11月12日说起,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弥勒市政府通过招商引资,引进红河华圳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开发商,以下简称华圳公司)与弥勒市政府合作开发建设弥勒东南亚民族生态园项目。当年,弥勒市人民政府与华圳公司签订了弥勒县西面荒山绿化、民族生态园建设项目投资框架合作协议。这个项目,在当年属于云南省重点工程。
2013年初,华圳公司通过招投标程序,将工程项目发包给总承包人云南红华集团凯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旋公司),凯旋公司又将该工程转包给包工头赵禄文。2013年1月3日,双方签订《弥勒亚澜湾东南亚民族生态园亚澜湾项目施工协议》,约定竣工日期为2014年1月,合同约定实行包干价。
协议签订后,赵禄文按协议约定自行组织施工班组进行施工。
华圳公司的负责人在起诉中称:因工程款结算有分歧,赵禄文组织10个施工班组负责人及社会闲散人员及农民工打砸售楼部,驱赶售楼部工作人员,围堵工地大门,打横幅侮辱开发商等恶劣情节,导致工地被迫停工。华圳公司迫于压力,提前向凯旋公司支付足额工程款。但赵禄文并没有就此罢手,他先后召集所有施工班组和社会闲散人员,借“讨要农民工工资”为由,多次非法侵占、打砸售楼部,打伤华圳公司多名保安人员。华圳公司向弥勒警方报警不低于40次,警方多次出面解决,还对涉案人员立案侦查,有些涉案人员被判刑。
华圳公司负责人说,2015年初,赵禄文及10个班组被凯旋公司清场退出,但赵禄文一方没有停止闹事,一直持续到2016年4月29日。后来,当地公安机关发出通知:所有纠纷,可以走法律程序,若再到工地闹事,将对涉事人员抓捕。这样,凯旋公司得以继续施工,完成项目建设,开发商才将房子交付给购房人。
华圳公司认为,因为赵禄文单方违约,教唆、组织10个班组负责人集体闹事,导致开发商延期交房,要对1000多住户承担延期交房的违约金。而开发商为了工地安全,雇佣大量保安人员,增加了开发商人工工资开销。同时,为完成小区建设,四处借款,从而产生了巨额的利息,这些费用,都是因为赵禄文及班组负责人造成的。
凯旋公司认为:工程结算应该按第一个合同执行,因为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补充合同是被迫签订的,不是建筑公司的真实意思,签订后,包工头赵禄文并没有实际施工过。
华圳公司认为:赵禄文及11个班组负责人打砸、围堵、侮辱开发商的行为,属于恶意严重的侵权行为,不仅给开发商造成上亿元的经济损失,也给凯旋公司带来数千万的经济损失。
于是,华圳公司将赵禄文及10个班组负责人一并告上法庭,要求赵禄文12名等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4414万余元,其中延期交房违约为530多万元,支付利息损失由2000多万元,土地闲置损失700多万元。同时,凯旋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当初施工人员讨薪现场。供图
被告否认组织人员打砸闹事
赵禄文等被告人的代理人认为:11名被告人从未事实任何侵害开发商合法权益的行为,也没有给开发商造成任何经济损失,被告人不应该承担侵权责任。开发商诉称被告教唆、指使各班组农民工和社会闲散人员闹事,与事实不符,也没有证据予以佐证。涉案亚澜湾项目施工过程中,如果存在农民工拿不到工资,从而向开发商索要工资的情况,是开发商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属于合法要债。
该代理人说,农民工在讨债过程中,双方发生冲突,开发商打伤了讨债的农民工,开发商应当承担责任。开发商起诉的10个班组中,其中邓均不是班组负责人,与本案无关,不应该作为被告,不应该承担责任。若法院认定侵权行为存在,应当按侵权案件中的主观过错责任来划分责任。
另外,开发商的侵权诉讼,超过了诉讼时效。请求驳回开发商的诉讼请求。
一审认定:11名被告组织打砸闹事构成侵权被判赔359万
开发商主张邓均是参与打砸、闹事的组织者,但一审法院红河中院认为:开发商没有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对邓均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除邓均外,赵禄文等11名被告是否对开发商构成侵权呢?红河中院认为:弥勒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4份会议纪要以及弥勒市法院刑事生效判决书中,有7名班组负责人的询问笔录、公安机关的现场勘验笔录以及多份接处警材料,6份伤情鉴定意见、现场照片等多份证据相互应证,证实了闹事人员是班组人负责人组织去的。
综合赵禄文等11名被告自2014年6月至2016年3月期间,曾以讨要工程款为由,多次到涉案亚澜湾项目施工现场,拆除工地脚手架、围堵大门、阻碍工人施工等行为,赵禄文等11名被告人恶意讨薪明显存在过错,而且造成了开发商逾期交房损失,已构成侵权,赵禄文等11名被告应承担侵权责任。
红河中院审理认为,赵禄文等11名被告因侵权给开发商造成损失,因11名被告恶意讨薪,阻碍施工行为,导致开发商逾期交房,开发商后期将小区建好交房后,已向业主实际支付了违约金449万余元,该笔费用属于侵权损失。
对于开发商主张雇佣报案人员的工资、停工期间产生借款利息损失以及土地闲置损失等费用,法院不予支持。赵禄文等11名被告人因侵权造成开发商的实际损失为449万余元,该项损失属于持续产生,本案侵权行为不是持续进行,而是间断进行。审理中,开发商予以认可,如果对这种情况完全不予考量,将所有损失由赵禄文等11名被告人承担,则有失公平,结合公平原则并综合全案考虑,法院酌情认定赵禄文等11名被告对449万余元承担80%,即359万余元。
赵禄文等11名被告人认为,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对此,红河中院审理认为,无论开发商或者凯旋公司是否拖欠赵禄文等11被告人工程款,并不会影响本案侵权的成立。此外,本案认定的侵权损失实际发生在2017年、2018年,开发商于2018年11月12日起诉,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于是,红河中院作出一审判决:由赵禄文等11名被告人连带赔偿华圳公司侵权损失359万余元。
二审双方仍各执一词
一审宣判后,华圳公司不服,认为一审法院没有认定人工损失、贷款利息损失以及土地闲置等损失,向云南高院提起上诉。同时,赵禄文等11名被告也向省高院提起上诉,他们认为不构成侵权。
10月28日,云南省高院二审公开审理此案。
法庭审理中,法庭归纳3个争议焦点:赵禄文等11人组织农民工人和社会闲散人员打砸、闹事等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如果构成侵权,这些损失应当如何计算,赵禄文等11人是否应当全部赔偿?开发商的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对于赵禄文等11人是否构成侵权?开发商认为:赵禄文等11名被告人组织农民工打砸售楼部、围堵工地现场、阻碍凯旋公司正常施工、打出侮辱开发商的语言等行为,造成工地被迫停工,在打砸、闹事期间,发生过两次大规模事情,双方均有人员受伤,多名参与打架的人员被判刑,赵禄文等11人的行为属于恶意讨薪、暴力讨薪,导致项目停工、开发商逾期交房,赵禄文等11人的行为构成侵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赵禄文等11人不仅应当赔偿逾期交房损失,还应当赔偿借款利息损失、多雇佣的保安人员工资损失极易土地闲置损失。赵禄文打砸、闹事持续到2016年4月份,他们的起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法庭上,赵禄文等11人的代理人认为:开发商拖欠农民工工资,赵禄文等11人并没有组织农民工和闲散人员打砸售楼部、围堵工地等行为,而是农民工自发去的。
审判长表示,当地公安机关对双方涉案人员的询问笔录以及弥勒法院生效刑事判决书均显示这些农民工是班组负责人组织去围堵工地、打砸售楼部的,并且班组负责人在笔录中都认可了。
赵禄文等11人代理人坚持认为:他们是在讨薪,不应该构成侵权,况且,开发商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不应该承担责任。
案件并未当庭宣判。
对于此事进展,云南网将继续关注。
云南网记者 赵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