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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男子婚内出轨,为"小三"花的钱,原配要求全部返还!

2020-10-30新闻22

原标题:台州男子婚内出轨,为"小三"花的钱,原配要求全部返还!

丈夫婚内出轨

还给第三者送钱送物

妻子拿起

扫帚、擀面杖、平底锅……

法律武器

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日前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

这起赠与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陈某起诉丈夫钱某以及“小三”朱某

要求朱某返还钱某赠与的款项40000余元

陈某和丈夫钱某是在2015年4月份结的婚。婚后,钱某长期在台州生活,陈某却因为生孩子回了老家。

可夫妻两地分居后,钱某开始耐不住“寂寞”。

2016年11月份,钱某和朱某通过某聊天软件认识,很快发展成了男女朋友关系。 交往期间,钱某通过微信红包、支付宝、银行转账方式多次向朱某转账款项,金额少则一两百,多则一两千。至2019年7月份两人分手时,已转账4万余元。

后来,朱某通过钱某的抖音获知陈某的微信号,竟去加陈某为好友,还经常和陈某聊天。

她告诉陈某,她曾看到过钱某的结婚照,知道他是已婚的。她还说,钱某和她在一起时,曾为她购买衣物、首饰、手机,提供生活费和活动资金等。

???

这还能忍?

事后,忍无可忍的陈某收集了钱某支付给朱某的款项的全部凭证及相关微信聊天记录、短信聊天记录,向椒江法院提起诉讼,起诉丈夫钱某以及朱某,要求朱某返还钱某赠与的款项40000余元。

被告朱某辩称,其并非恶意第三者,而是受害者,其对原告与被告钱某存在夫妻关系毫不知情。且40000余元不是巨额财物,两被告同居期间财产混同,经济往来是朋友之间的正常支出行为。钱某有权对自己的日常生活开支作出决定,并不需要夫妻共同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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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钱某未做答辩。

法院经审理认为

钱某将款项无偿给予朱某,朱某实际接收了款项,结合朱某在与陈某聊天记录中的陈述,及其与钱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的事实,应认定钱某给予朱某款项的行为构成赠与。

转账记录

转账记录

转账记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关规定,在夫妻双方未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系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本案中,钱某在与陈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征得陈某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情人,严重损害了陈某的合法权益,陈某也未对该赠与行为追认,钱某的赠与行为应为无效。

本案中存在的另一个问题是,朱某提出其收到的款项部分用于两人共同生活开支,不应全部返还。对此,法院认为,钱某、朱某交往时间长达两年半,在维系双方同居生活时,全部消费都由钱某单方支付不符合常理,故推定部分受赠款项用于两人共同消费。且如认定赠与款全部返还,势必助长婚姻关系一方随意赠与钱物,发展婚外不正当男女关系,而对自己家庭毫无经济损失情形的蔓延。基于此,法院酌定全部赠与款中的25000元作为两人共同消费,由朱某按30%的过错承担7500元,加上剩余的15000余元,最终判决朱某返还陈某23000余元。

法律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无论是依照现行的《婚姻法》还是明年即将施行的《民法典》,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这种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夫妻中的另一方可以以侵犯共有财产权为由请求返还。

结发为夫妻,恩爱两不疑

能一同步入婚姻殿堂,是一种难得的缘分

且行且珍惜

来源: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法典#婚内#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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