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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市领导,曾收600万违规帮商人运“乾隆水法钟”

2020-10-30新闻12

摘要:因犯受贿罪,郭中秋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去年12月,已退休6年的咸阳市委政法委原书记郭中秋被宣布调查。10月29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郭中秋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因犯受贿罪,郭中秋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法院查明,1994年至2011年,郭中秋在担任咸阳市公安局政治处(部)主任、政委、党委书记、局长,咸阳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咸阳上林古艺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咸阳天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张某某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工程承揽、职务晋升等方面提供帮助,索取、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028.52万元。

据判决书:2010年9月,咸阳上林古艺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某某为将其公司从境外拍得的“乾隆水法钟”顺利从深圳市运至北京市拍卖,找到郭中秋帮忙。郭中秋安排他人违规使用其管理的公务用车,将“乾隆水法钟”从深圳市运至北京市。

这之后,郭中秋又接受吕某某的请托,将吕某某的女儿从咸阳市公安局调入咸阳市委政法委。

为感谢郭中秋,吕某某承诺将“乾隆水法钟”拍卖所获收益的20%送给郭中秋作为感谢费,分两次将共计人民币600万元转入郭中秋之妻段某某指定的银行账户。

2004年8月,咸阳天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庄某某,请求郭中秋在该公司案件审理中退还10万元事项上提供帮助,郭中秋答应帮忙,后庄某某顺利收到该10万元。

此后,2006年至2008年,郭中秋连续三年受邀参加庄某某公司举办的元宵节烟花燃放表演活动,为该公司站台造势。2008年还帮助庄某某顺利当选咸阳市第六届人大代表。

2009年,郭中秋及其妻段某某以炒股借款的名义,向庄某某索要300万元。庄某某将300万元转至段某某指定的银行账户,被段某某用于借贷活动,赚取高额利息。

2015年下半年的一天,段某某和郭中秋在庄某某办公室,庄某某提及上述300万元借款,段某某说:“你那么有钱,还在乎这点”,庄某某回应那就不要了,随后将借据交给段某某。在场的郭中秋对此表示默认和许可。

此外,2008年,郭中秋还收受了兴平市公安局副局长李某给予的房产一套(价值40万元),之后向咸阳市委组织部极力推荐李某,李某被提拔为兴平市公安局政治委员;收受咸阳市秦都区古渡街办石斗村党支部书记张某某给予的房产一套(价值11.52万元),为张某某儿子、儿媳在就读警校、安排工作等事项上提供帮助。

法院认为,郭中秋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有索贿情节,依法应从重处罚。不过,郭中秋到案后有坦白情节,且退缴了全部赃款,在法院审理期间又能够认罪认罚,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故判处郭中秋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郭中秋简历

郭中秋,男,汉族,1952年10月出生,河南武陟人。1970年8月参加工作,1979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大学学历。

1993年3月至1994年10月任咸阳市公安局政治处主任;

1994年10月至1997年12月任咸阳市公安局副局长、政治部主任;

1997年12月至2000年11月任咸阳市公安局政委、政治部主任;

2000年11月至2004年3月任咸阳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

2004年3月至2004年4月任咸阳市委常委、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

2004年4月至2008年10月任咸阳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

2008年10月至2009年12月任咸阳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局党委书记;

2009年12月至2011年12月任咸阳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2011年12月至2013年2月任咸阳市委副市级咨询员;

2013年2月退休。

#退休#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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