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嘴馋捕鱼2.715公斤 三兄弟获刑又赔鱼|捕鱼|禁渔期|赤水河|禁渔区|河鱼

2020-10-30新闻11

赤水河又名美酒河,作为长江流域的重要支流,是保护长江流域生态安全的重要屏障。赤水河里生活着许多珍稀鱼类。

为了有效保护赤水河流域天然水域生态安全,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2020年7月13日古蔺县发布赤水河流域禁渔告知书。

禁渔期全面禁捕,各部门加大巡查力度,严厉打击各类在禁渔期、禁渔区或使用禁用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的违法行为。但仍有不法之徒铤而走险,罔顾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用电击的方式残忍捕鱼,坐上被告席。

巡回审理

2020年10月29日下午,古蔺县人民法院巡回法庭走进古蔺县黄荆镇新市村,公开审理被告人佘某甲、佘某乙、林某某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

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当地村民、村干部200余人参与了旁听.

基本案情

“多久没有吃河鱼了,我们去打点河鱼来吃……”2020年8月21日凌晨,佘某甲带上自家电捕鱼工具,邀约兄弟佘某乙、表弟林某某到古蔺县黄荆镇高峰村二组的墩梓河捕捞野生河鱼。凌晨00:30分,被古蔺县箭竹派出所民警发现后逃离现场。

同日 15 时许,佘某甲三人主动到箭竹派出所投案自首。经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鉴定,三人共捕获河鱼188尾,总重量2.715公斤。使用的渔具和捕鱼方法属国家明令禁止的捕捞工具和方法。另查明,墩梓河系赤水河支流大同河的上游河段,为赤水河流域天然水域,属国家农业部明文规定的禁渔区,禁渔期限自 2017年1月1日起为期10年,在此区域和期间禁止一切捕捞活动。

判决结果

三被告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的方法、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依法应予以刑事处罚。法院审理后,考虑被告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较好等情节,依法对三被告人分别判处拘役五个月到四个月不等刑期并适用缓刑。

同时,三被告人的违法行为还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法院依据生态恢复方案判决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佘某甲、佘某乙、林某某在墩梓河某河段进行补偿性增殖放流鱼种,共计1500尾。

现场放生

庭审结束后,在古蔺县农业农村局专业人员指导下,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村干部见证下,1500尾鱼苗被放生到墩梓河流以恢复生态。

保护环境

该案是2017年1月1日赤水河流域全部天然水域全面禁捕以来古蔺县人民法院审理的首例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作为赤水河流经之地的古蔺县,承担着长江流域环境保护的重要角色。近年来,古蔺县法院高度重视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行为,不断筑牢生态安全司法保护屏障。同时也提醒广大群众遵纪守法,杜绝非法捕捞行为,共同保护生态环境。

普法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三十条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

电鱼的危害性

1、电鱼是灭绝性的捕捞。

2、电鱼可能危及人的生命安全。

3、电鱼也造成其它生物死亡,破坏生态平衡。

图文|刑庭、王尚钦

编辑|综合办公室

审核|李阳

签发|王开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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