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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调取证据时,应遵循的四个条件

2020-10-30新闻11

法院调取证据,可分为依申请和依职权两种形式。

对于依职权调取证据的条件是:如果待证事实涉及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或者是涉及诉讼程序等,当事人不愿意或者无法提供证据的,法院应当依职权调取。

主要包括:(1)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认定的。如果此类证据处于当事人控制之下时,法院应当先责令当事人补充证据,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适用举证责任规则。如果当事人确实无法提供的,法院才调取。(2)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对于依申请调取证据的条件是:如果属于原告方不能自行收集,但能够提供确切线索的,可以申请调取证据。

无论是哪种方式,都应遵循以下四个条件:

一是,必要性。

法院调取证据,原则上是确有必要,这种必要性体现在:(1)由于客观原因当事人不能自行收集;(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3)证据材料本身属于有关部门保存,必须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4)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进行现场勘验的;(5)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进行委托鉴定的等。

二是,关联性。

法院调取的证据,必须与本案有关。如果证据与待证事实或者与本案无关,则不得采取调取证据的行为。

三是,可查性。

主要是指一般情况下,当事人提供了明确的证据线索,人民法院可以比较清楚地予以调取。

四是,被动性。

法院调取证据,原则上应当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

主要观点来源于:江必新、梁凤云著《行政诉讼法理论与实务(第三版)》,法律出版社,第849-85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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