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8日,中国演出行业协会网络表演(直播)分会在今年的直播电商与短视频发展年会上宣布,将于年内针对网络直播打赏行为出台指导规范。该规范主要是为了解决目前网络直播中存在的激情打赏、高额打赏和未成年人打赏三大问题,预计最快在12月出台。协会负责人表示,拟通过给用户设置冷静期解决目前网络直播中存在的激情打赏问题,并将使用人脸识别等技术手段减少未成年人的打赏行为。此外,协会还将推出网络主播的分级分类管理规范,对非电商类主播进行评级。(10月28日南方都市报)
或许有人说,直播打赏图的就是一个不冷静,或者说,很多消费就是不冷静的产物。你都要冷静期了,为什么还要直播?退一步说,你直播打赏要冷静期,那直播购物要不要冷静期?
这是一些成年人特别是家里有矿的成年人站着说话不腰疼。据相关统计,每10个直播用户中,就有1个是未成年人,他们的理性自控能力尚有不足,更容易被诱导激情打赏和高额打赏。“9岁女童打赏主播花光家里10万彩礼”“孙女玩手机游戏花光奶奶救命钱”等新闻屡上热搜就是鲜活的实例。
今年上半年以来,国家网信办等八部门启动为期半年的网络直播行业专项整治和规范管理行动,发现通过“送福利”、低俗表演、下流动作等方式诱导未成年人进行充值打赏的举报案例居高不下。同时,由于平台为追求利益最大化和商业变现能力最强化,平台进行了成瘾式设计,利用人性渴望成功和争强好胜的特点获利,直播打赏成为一种准赌博,礼物为赌资,主播为庄家,规则由平台制定。
不管是打色情擦边球还是打赌博擦边球,都无异于精神“鸦片”,让一些涉世未深、缺乏自制力的青少年深陷其中,就像一些青少年悔过时所说,“害怕,但停不下来。”这难道不该给一个冷静期作为缓冲吗?不该加大主播和平台的社会责任吗?
固然,消费者、主播、平台三者相互之间是一种服务关系,是市场行为,政府有形的手不能对此控制。虽然这仅是一个行业性指导规范,没有强制性的法律效力,但它仍然具有积极作用。
5月20日,最高法明确,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8月3日,国家网信办、全国“扫黄打非”办等八个部门联合召开工作部署会,将研究制定主播账号分级分类管理规范,明确直播行业打赏行为管理规则。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在这样的背景下,及时出台行业性指导规范,实际上起到了一种润滑的作用。通过协会推动平台和主播承担责任落实责任,可以让法律顺畅实施,减少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和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事实上,这也是对平台健康发展的保护措施,促进平台行稳致远。平台和主播要真正负起责任来,与擦边球告别,不能再出现“青少年模式”沦为摆设的现象。
当然,不能因为法律背书、监管部门加大网络整治力度、行业协会加强协调,家长们就没有了责任。家长仍然需要管好网银、支付宝等,同时,加强对孩子的关心、教育和监管,培养孩子的消费观念和隐私安全意识,避免孩子产生孤独感从而转向网络寻求慰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