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可法(1601—1645年),字宪之,汉族。明末抗清名将、民族英雄。其主政之日,当南明展开之初,因是时明祚初倾,世乱纷纷,人心惶惶,史可法处于各方矛盾之焦点,又壮烈死于抗金之前线。因其以死报国之情怀,遂激励南明君臣士子再延明祚一十八年。然由于史可法个人能力之原因,其于南明颓局中的作用可谓未尽其责,实可令人叹惋。今试述其实:
其一:综观史可法的一生,在整个崇祯年间并没有多少值得称赞的业绩;他的地位和名望迅速上升是在弘光时期。作为晚明建国第一重臣,在“定策”立君的关键时刻,不但优柔寡断顾虑重重,毫无政治家的决断和魄力,以至后来不得不出京避祸,空自丧失重整朝廷之大好时机;而且从气节和品格上看,他也没能做到一心为国或对崇祯帝死而后已,一遇阻力和反对,连仗义执言的勇气都没有,只求不得罪各方势力,最后竟然以“东林之私”而搞出了一个试图两不得罪,不伦不类的“拥桂”方案,按序福王朱由崧当立,按“贤”潞王朱常淓当立,而后在边将佞臣主导下立福王为帝之后,导致武将佞臣窃取“定策”之功,亦使其军政之权旁落于外,终使弘光之政不到一年而亡。
其二:顾诚在《南明史》中评价道:史可法作为军事家,以堂堂督师阁部身份经营江北将近一年,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却一筹莫展,毫无作为。直到清军主力南下,他所节制的将领绝大多数倒戈投降,变成清朝征服南明的劲旅,史可法驭将无能由此可见。即以扬州战役而言,史可法也没有组织有效的抵抗。某些史籍说他坚守扬州达十天之久,给清军重大杀伤,也不符合事实。史可法自己在四月二十一日写的遗书中说:清军于十八日进抵城下,“至今尚未攻打,然人心已去,收拾不来”。多铎下令攻城以前,史可法即已“自觉愦愦”,把军务交幕僚处理。二十四日清军开始攻城,不到一天扬州即告失守。史可法作为南明江淮重兵的统帅,其见识和才具可见不堪之任。是以今人论之,史可法在军国重务上的决策几乎全部错误,对于弘光朝廷的土崩瓦解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史可法虽然一生居官廉洁勤慎,且在最后关头宁死不屈,以身殉国,可谓晚明鲜见的有气节的民族士人。然其为政于国无益,为将于军不利,南明朝廷于危亡关头用其为将帅,遂至迅亡,实属晚明政权用人之失。明清易代之际激于义而死焉者多如牛毛,把史可法捧为楷模,无非是因为他官高权重。然而以博之观点,官愈高而责愈重,以一身而系社稷安危,若是才不配位,便当引才让位,区区徒以虚名误国,岂不谬哉!史可法者,其虽秉心于公于国,然因其治事无能而丧国辱师,实可堪后之为政者于家国危难之时、选材任将之际,作一良鉴深思之显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