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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杭检察:法治宣传进乡村 服务群众零距离

2020-10-30新闻17

为深入贯彻落实公安部、省、市、县领导关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打击治理工作批示精神,有效遏制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发生,最大限度降低群众财产损失风险,近日,上杭县人民检察院分管副检察长带队深入乡镇开展反电诈暨禁毒宣传活动,不断拧紧群众识骗防骗“思想阀门”。

快来和检察官们一起到活动现场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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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干警们走进红色古田,通过摆摊设点、悬挂警示标语横幅、设置展板、发放宣传单等形式,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向村民讲解新型网络电信诈骗手段、毒品种类和危害,并结合真实的案例,提醒广大群众如遇到来历不明的电话、短信和不明链接,要仔细甄别核实,不要轻易将个人信息和银行卡账号告知他人,做到不轻信、不透露、不转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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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盯特殊群体,深入商铺和菜市场等人员聚集地开展宣传,提醒中青年群体要自觉抵制非法开办贩卖电话卡、银行卡违法犯罪和“稳赚不赔”投资理财骗局;提醒女性群体谨防网购冒充客服、兼职刷单诈骗;提醒老年人远离保健品、冒充亲友诈骗。

此次宣传活动共发放防范电信诈骗和禁毒宣传材料500余份、现场解答群众咨询30余人次,进一步增强了群众识骗防骗“免疫力”,切实提升防范电信网络诈骗和禁毒工作的知晓率和满意率,为创建平安和谐上杭提供有力保障。

检察官提醒:

天上不会掉馅饼,投资理财多留心。来电中奖必藏猫腻,骗你钱财坚决不理。冒充亲友求助要转账,电话核实清楚不上当。任你电信诈骗多花样,炼就火眼金睛不上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两年内多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未经处理,诈骗数额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来源:杭检在线

#网络诈骗#禁毒#假扮冒充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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