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通报 | 2020年全市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非事故行政处罚通报
为全面深入推进全市建设系统各项安全生产行动,有效遏制当前建设施工领域安全生产事故频发的势头,我局严格按照相关要求,扎实开展建设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及日常巡查。根据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情况,就起重机械、高处作业、扬尘治理等违法情况进行调查认定,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违法行为移送综合执法局进行立案查处。现将处罚情况通报如下:
通 报
截止目前,2020年全市共移交施工领域非事故违法案件11起,涉及项目10个,处罚金额约17.1万元。
01
平湖泛华国际广场项目
2020年3月13日,施工单位慈溪市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起重机械塔吊、升降机存在附墙装置非原厂、附着杆改装、标准节不同型号混用、起升高度限位无效等严重安全问题,违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金额1万元。
02
平湖市杰利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1#厂房项目
2020年3月20日,施工单位浙江华洋建设有限公司因起重机械塔吊、施工升降机存在附墙装置、卷扬机非原厂、安装结构形式与说明书不符、急停开关无效等严重安全问题,违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金额8000元。
03
名瑞华府项目
2020年4月16日,施工单位浙江华洋建设有限公司因进行作业的一名特种作业人员(建筑施工升降机司机)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之规定,处罚金额1万元;2020年6月11日,租赁单位嘉兴市港区顺天钢管租赁行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之规定 ,处罚金额8000元。
04
2018平-23号酒店(暂定名)项目
2020年4月23日,租赁单位平湖市明春建筑机械修造厂未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违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处罚金额1万元。
05
平湖市历史文化展示中心工程项目
2020年1月16日,租赁单位浙江华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因施工现场已安装的两台施工升降机(浙FV-S00030,浙FV-S00035)未向建设主管部门安装告知,其行为涉嫌违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 ,处罚金额1万元。
06
平湖市东方广告有限公司年产箱包
10万件(车间、水泵房)项目
2020年7月6日,施工单位嘉兴市东山建设有限公司因违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处罚金额5000元。
07
东田嘉苑安置房工程地块四项目
2020年5月29日,施工单位深圳中海建筑有限公司因未对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及时清运,未对裸土采取覆盖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金额2万元。
08
华能嘉兴2号海上风电场项目
陆上计量站土建项目
2020年6月29日,施工单位中国电建集团重庆工程有限公司因未对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及时清运,砂、石等原材料未进行覆盖处理,项目东侧围挡部分未设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金额2万元。
09
平湖市临港能源有限公司
平湖市生态能源项目
2020年6月29日,施工单位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对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未及时清理,主干道未及时清扫,降尘措施不到位,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高支模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违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共处罚金额4万元。
10
万家花城庆和苑(1#-12#楼)项目
2020年8月21日,施工单位浙江耀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在施工现场进行作业的三名特种作业人员(建筑普通脚手架架子工2名、塔吊指挥1名)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之规定,处罚金额2万元;施工单位未对施工现场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和建筑垃圾及时清运,未对裸土、细粒材料采取覆盖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金额2万元。
近年来建筑行业生产安全事故频发,充分说明建筑施工企业存在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检查整治不深入不彻底等问题。全市各建筑施工、监理、租赁安装企业要深刻汲取教训,引以为鉴,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严格落实相关施工安全管理规定和施工安全风险管控,严查违规操作行为和事故隐患,努力减少一般事故,遏制较大事故的发生,共同建设平安平湖。
审核:潘冲根
供稿、图:倪卢耀
编辑:蔡丹萍、石明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