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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婚前患艾滋病,婚检没查出!丈夫怒告至法院!

2020-10-29新闻14

婚姻本来是一件快乐的事,但对于本案中的主人公来说,却是近乎崩溃了……婚后发现妻子患艾滋,丈夫怒告至法院

该男子与妻子结婚后,按照农村习俗支付了巨额彩礼,还给了女方家里一些贵重首饰等东西,然后用自己所有积蓄办了一场隆重的婚礼。

两个多月后,妻子剖腹产生下了两人爱情的结晶,就在一切往美好的方向发展时,男子无意中翻到了妻子的病历本,上面清楚的记载了妻子为HIV感染,也就是人们口中的艾滋病。

在男子不断追问下,该女子无奈地说出了她自己已经藏了很多年的秘密:在结婚前她就知道自己患了病……

男子一怒之下将婚检机构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赔偿自己的彩礼损失10万元,还有2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

他的理由是:艾滋病是不应该结婚的疾病,但是婚前检查机构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它,存在重大过错。并且它侵犯了配偶的知情权,这导致他为结婚花费了大量金钱,要求婚检公司赔偿自己的损失。

对于该男子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法律在线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婚姻法》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但这并没有明确表示艾滋病就是禁止结婚的疾病。

《母婴保健法》第九条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也就是说,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患者并没有被禁止结婚,而是暂缓结婚。本案中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婚检机构又是否要担责呢?

要求婚检机构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是婚姻检查机构存在侵权行为,并且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婚检机构机构没有发现艾滋病确实有过错。但是,是女方与婚检机构建立了服务关系,因此要追究责任,也是女方对婚检机构进行追责。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对确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将其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告知本人;本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应当告知其监护人。

也就是说,如果婚检机构发现了这种情况,则应告知女方,但不需要告知男方。因此,婚检机构的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如果男方想捍卫自己的权利,他维权的对象只能是自己的妻子。如果男方认为女方对艾滋病事实的隐瞒导致两人婚姻破裂,他可以提出离婚,在要求法院撤销婚姻的同时,还可以要求女方赔偿损失。

来源:医疗纠纷与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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