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和《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等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标准,现就加强电动自行车火灾防范工作通告如下:
一、严禁销售和使用质量不符合要求的违规电动自行车及相关配件。
二、严禁违规拼装、改装、加装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蓄电池标称电压不得大于48V。
三、严禁在营业场所内违规进行电动自行车充电。
四、严禁外卖、快递网点、电动自行车销售、修理场所内设置人员住宿场所。
五、严禁在建筑内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充电,禁止电动自行车“进楼入户、飞线充电”。
六、自觉使用具有安全保障措施的充电设施进行充电。
七、各单位应当结合场地实际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及充电场所,集中充电场所的建筑构件应采用不燃材料,顶部安装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和简易水喷淋装置,并配置灭火器材。充电设施应具有安全保障措施。
八、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应加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安全管理,开展巡查检查,做好典型火灾案例警示宣传教育。
对违反本通告禁止性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发生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民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拨打举报电话(联系电话:96119)或者通过有效途径举报。
特此通告。
嘉定区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28日
来源:上海嘉定消防
编辑:卓明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