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通过连日努力,鲁山县人民法院让河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原、被告均为企业的合同纠纷案件,为营造公平法治的营商环境再次助力。
2018年4月6日,原告泊头市某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某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检验装配平台购买合同》。原告依照合同约定于2018年5月28日完成安装与调试,第三方机构在同年7月2日监测合格,被告未按合同约定退还质保金及拖欠的货款。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通过网上立案,诉请被告给付质保金、未付货款、滞纳金共计19余万元。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李国亮庭长通过庭前阅卷了解了基本案情,案涉纠纷为常见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且双方为合作多年的企业,调解空间很大。为缓和双方矛盾,尽快解决涉企纠纷,最大限度保障双方权益,承办法官多次通过电话与双方沟通,讲明利害关系,进行释法明理。通过沟通,被告公司表示愿意积极配合法庭,妥善处理此事,原告也表示愿意做出一定让步。
10月22日下午开庭前,承办法官再次组织当事人调解。经过耐心沟通协调,认真梳理主要分歧点,努力寻找利益平衡点,原、被告很快达成调解协议。原告是外地企业,该案是网上立案,到庭后又很快达成协议,原告代理人对法院工作的便民措施及工作效率赞不绝口。
今年以来,鲁山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多措并举,在保障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努力为企业发展创造条件,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有效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马明明 耿海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