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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质量有问题、电动车被偷,能拒交物业费吗?法官这样说

2020-10-28新闻9

现代快报讯(记者姜振军 文/摄 通讯员熊磊)电动车不放车库被盗、房屋质量有问题、与物业的合同未续……平时小区里遇到这些问题可以拒交物业费吗?10月28日,盐城中院召开物业服务纠纷新闻发布会,通报近年来盐城法院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审理情况,并发布10起相关典型案例。

△发布会现场

徐某是盐城某小区2号楼业主,今年6月,他停放在物业公司出租车位上的私家车被2号楼外墙脱落的水泥块砸到,致使车辆受损。徐某与小区物业公司就赔偿问题多次协商未果,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物业公司赔偿损失。

“涉案的物业公司未能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对小区房屋外墙部位疏于维修、维护,致外墙墙面脱落,砸坏业主车辆,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败诉。

法官表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物业公司应主动定期检查、维修外墙面等公共部位、公共设施,以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现代快报记者注意到,在盐城中院发布的涉物业服务纠纷十大典型案例中,有几种情形业主不能拒交物业费:合同未续但物业仍在服务,业主无权不交物业费;电动车不放车库结果被盗,业主不能拒交物业费;房屋质量有问题的,业主应该找开发商,不能成为拒交物业费的理由。

据统计,自2016年来,盐城全市法院新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数分别为1518件、1447件、1104件、1302件,2020年截至目前新收925件。“近年来案件呈递减态势,反映出法院的审判工作对促进业主与物业公司和谐相处起到了积极作用,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矛盾不断减少,物业服务行业呈良性发展态势。”盐城中院民四庭法官周陇说。

盐城中院民四庭负责人王迎付表示,就物业纠纷多的原因看,主要集中在房地产开发商遗留的房屋质量问题、物业服务达不到业主要求、物业公司与业主委员会产生矛盾、部分业主恶意拖欠物业费等,以上原因在部分物业纠纷案件中存在互相交织、互为因果的情形,大大增加了物业纠纷案件处理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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