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到市民投诉后,生态环境监测、监察工作人员开展噪声监测、排污口排查。
生态环境部门鼓励市民积极举报企业违法排污、不按规定降尘等行为。
说起污染举报奖励,各级生态环境部门都遇到过一些问题。
“找不到举报人,无法联系匿名举报电话,举报人说不要奖金了……”尽管污染举报奖励机制已运行多年,但从近年情况看,想把举报奖金按时、准确地发放给举报人,存在客观困难。
如何健全举报奖励机制,让公众参与成为污染防治的有力武器?
近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公布《云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欢迎各界人士提出意见和建议。其中提出,举报环境违法行为,通报表扬举报人,最高可获得10万元奖金。
业内人士表示,昆明市从2008年开始出台措施,重奖环境违法行为举报人。到今年,已连续3次提高奖金数额。此次征求稿充分吸纳意见后正式出台,将充分调动市民积极参与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助力“十四五”生态文明建设工作。
营造全民参与环保的氛围
2017年以来,云南省、昆明市加速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工作。今年,根据国家生态环境部的要求,必须研究制定举报奖励办法,充分调动市民参与环保的积极性,营造全民参与环保的良好氛围。因此,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研究决定,在年底前出台《办法》。
《办法》拟规定,对造成重大或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或涉及环境污染犯罪的案件,办案机关难以取得有效破案线索的,可以向社会发布悬赏公告,征集案件线索。所征集线索对查清案件主要事实起关键性作用的,可给予重点奖励10万元。
不少昆明市民支持举报奖金提高到10万元,认为举报线索、积极配合办案机关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给予10万元的奖金能够调动社会积极性。昆明市环保志愿者项飞说:“提供一个关键性线索助力办案机关破案,就能获得10万元奖金,这充分调动了大家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线索以及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积极性。今后,将积极参与举报环境违法行为。”
《办法》拟调整提高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的奖金,其中奖励最少也有1000元。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举报人奖励1000元: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违反“三同时”制度的;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未按照规定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的;在地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堆放易溶、含有毒污染物的废弃物的;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在自然保护地内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未落实或者落实不到位的;举报其他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使被举报对象受到行政处罚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下的。
给予举报人“环保卫士”荣誉感
《办法》中提出,“除物质奖励外,视情况可对举报人给予通报表扬等精神奖励。”很多市民对此非常支持。
环保志愿者刘晓霞说:“很多人更看重精神安慰和奖励。通报表扬举报人,颁发一个获奖证书或奖杯,这是一种得到认可的精神奖励,更能鼓舞大家不畏惧危险、敢于和环境违法行为作斗争。”还有环保志愿者认为,举报环境违法行为拿到奖金还能被通报表扬,更能激励自己参与举报、主动参与环保,让人获得“环保卫士”的荣誉。
《办法》第五条拟规定,对符合规定的举报行为,给予举报人相应的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根据举报人举报违法行为被发现的难易程度、违法行为对生态环境的危害程度、违法行为的社会影响范围等因素给予举报人相应的物质奖励。除物质奖励外,视情况可对举报人给予通报表扬等精神奖励。
2010年底,环保部门向嵩明县杨林镇大树营村委会和该村委会3个村民小组颁发8万元奖金。这笔奖金是昆明市设立80万元举报违法排污专项奖以来,颁发的最大一笔奖金。当时,举报村里的饮用水被污染后,问题得到了及时解决,集体和个人还获得8万元奖励。同时,还有1家单位和11名市民因为举报,共得到奖励17.1万元。
生态环境部门相关人士介绍,从举报奖金设立以来,群众经历了一个从怀疑到积极参与的过程,市民的举报热情逐步增加。10年来,昆明市一直在开展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工作,也按照标准向举报人兑现了奖金。
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记者从部分举报人处了解到,很多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的初衷,只是为了解决发生在自己身边的环境污染问题,并不是专门为了获得举报奖金。很多举报人其实更看中问题的解决和精神上的鼓励。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在多年的工作中发现,其实大部分举报人在举报前内心深处难免存在担忧、纠结、害怕等心理,担心举报会带给自己不必要的麻烦。所以,这次举报奖励机制里增加了通报表扬举报人的政策,目的就是要多给举报人一些精神上的鼓舞,增强他们敢于与环境违法行为作斗争的信心和力量。
很多市民希望自己举报后被表扬,但又担心通报表扬会暴露自己的信息,对自己的安全不利。对此,生态环境部门表示,会对举报人信息进行严格保密,通报表扬举报人前,一定会征得举报人同意,并通过安全有效的方式对举报人进行通报表扬。
《办法》对于泄露举报人信息也做出规定: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在处理生态环境违法举报的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其责任:未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故意透露线索给他人举报以获得奖励,或在举报受理、查处过程中推诿拖延、通风报信或者泄露举报人个人信息的;在工作中对被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或违规发放、截留、挪用奖励资金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建立健全奖励档案
“找不到举报人,无法联系匿名举报电话,举报人说不要奖金了……”从近年情况看,如何把举报奖金按时、准确地发放给举报人,生态环境部门也遇到了客观存在的难题。因此,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也十分重要。
多年来,昆明市逐步建立健全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奖励机制,积极兑现奖金。但在举报环境违法行为案件结案,联系举报人进行奖励时,却经常因为举报人电话等信息不全而迟迟联系不上,影响举报奖金正常发放。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人说:“有些举报人在举报时仅留下一个电话,有的还是公共电话或座机电话,等到发放奖金时,反复多次拨打电话都联系不上举报人。”
到底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呢?《办法》提出,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做好举报奖励的汇总统计工作,并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规范化管理举报人的信息档案,促进举报奖励机制不断完善和更加科学合理化。
此外,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还必须因地制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受理记录或者上级交办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刑事裁判文书等;举报人有效身份凭证、授权委托书、受托人有效身份凭证等;举报奖励标准认定、奖励审批、奖励通知、奖励发放和领取过程中形成的材料等。
目前,全省各州市生态环境部门正在认真研究《云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待省级举报奖励办法出台后,因地制宜制定本地区的举报奖励办法。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将汇总市民及各界人士的意见和建议,综合梳理、研究制定出更可行、更适用、更科学的举报奖励办法,于今年12月31日前与云南省财政厅联合发布此举报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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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环境违法奖金调整历史
2009年1月1日起,《昆明市举报违法排放水污染物行为奖励暂行办法》规定,对举报违法排放水污染物行为的举报人实行重奖,奖金最高6万元。
2010年6月15日起,昆明市实施《昆明市举报违法排污奖励暂行办法》,举报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排污单位和个人违法排污行为,经查实的,奖金最高8万元。
本版稿件记者黄河清报道 图片均为本报资料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