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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法制报》刊发:用司法真情浇灌民企发展之花

2020-10-27新闻12

原标题:《河北法制报》刊发:用司法真情浇灌民企发展之花

信息来源:河北法制报

作者:贾荣君 任江艳 郝丹丹

《河北法制报》刊发截图

近日,河北法制报刊发了“用司法真情浇灌民企发展之花 ” 一文,对保定市莲池区检察院通过实地社会调查、公开审查,对一起民营企业单位行贿案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助力企业复工复产,保护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具体举措进行了宣传报道。

以下为《河北法制报 》刊发原文

用司法真情浇灌民企发展之花

保定市莲池区检察院审查一起涉企不起诉案件侧记

“前段时间公司的发展一直处于停滞状态,管理也很混乱。多亏了检察院对公司和我本人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公司才能够正常运转。”收到保定莲池区检察院的不起诉通知书后,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民营企业家王某向检察官表示悔悟,并作出保证,将继续努力经营好企业,回报社会。

近日,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通过实地社会调查、公开审查,对一起民营企业单位行贿案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并对涉案单位提出检察建议,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因案施策拟作不起诉决定

王某是呼和浩特市某汽车经销商的负责人,于2015年至2019年先后多次向保定市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大客户部经理刘某(另案处理)行贿,为其所在的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涉案金额172万余元。

莲池区检察院受理该案件后,相关承办人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严格把握,因案施策,审慎处理。他们一方面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对刘某依法从快批捕起诉,一方面考虑行贿情节、犯罪数额和疫情影响给企业发展造成的实际困难,拟对王某作不起诉决定。

案发后,保定市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致函莲池区检察院,表示他们与该经销商合作多年,一直秉持着友好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则,同时也理解其遇到的经营困境,支持检察院对该经销商及王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综合考量保定市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的意见,以及王某在检察院调查期间积极配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着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着力保护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及助力复工复产的原则,承办检察官建议对王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实地考察 多方面因素合理认定

为掌握呼和浩特市某汽车经销商的一手材料,莲池区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戴军峰及时与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检察院取得联系。在回民区检察院工作人员的协助下,承办检察官走访了当地公安局、税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单位,对该民营企业的社会信用、纳税情况、经营规模、盈利能力等进行了全方位考察评估,调取了相关书面材料。

走访过程中,承办检察官未发现该企业有失信记录和违法违纪记录,并了解到企业发展态势良好,盈利能力逐年上升,且能做到按时足额缴纳税款。

“在依法办案的同时,要从经济安全、公共利益、市场秩序等多方面因素合理认定,最大程度减少办案对企业发展带来的负面影响。”戴军峰对承办检察官多次叮嘱。

承办人对涉案民营企业及相关人员进行普法宣传教育,积极督促企业从业者增强法律意识,依法经营,同时认真听取企业需求,并一针见血地指出问题根源是企业从业者自身规则意识淡薄、法治意识缺失。

公开审查助推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为确保办案效果,莲池区检察院就该汽车销售公司及直接责任人行贿案拟作相对不起诉召开公开审查会,邀请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侦查机关代表、受害公司代表等参加会议。保定市人民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曹金耀、第四检察部副主任王占强到听证会现场指导。

“作为一个企业家代表,我非常理解疫情影响下企业的生存现状和发展困境,检察院能够从全方位、多角度综合考量对案件作不起诉处理,是真心想企业之所想、急企业之所急。”人大代表马力表示支持检察院的决定。

人民监督员、政协委员、侦查机关代表、受害企业代表都对莲池区检察院在服务区域经济发展中秉持谦抑审慎的司法理念和强烈的社会责任感表示高度赞赏,并一致同意对王某及其公司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公开审查会结束后,莲池区检察院随即召开检委会,决定对王某及其公司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我们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审慎运用刑事强制措施,从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大局出发,坚决防止‘案子办了、企业垮了’。”戴军峰表示,在今后的办案过程中,他们将把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抓紧抓实,严格把握入罪标准、优化司法办案方式,依法规范行使不捕、不诉权,为疫情防控形势下助推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贡献检察力量。

10月10日,莲池区检察院收到保定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及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民营企业回函,针对该院检察建议中提出的加强教育、预防犯罪、制度建设等意见和建议,全部进行了有针对性的整改落实。至此,该案实现案结事了、三效合一。

#新冠肺炎_社会#司法#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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