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沿途遗撒无人知晓?临河一车主受到行政处罚
商砼车沿途持续遗撒,司机竟浑然不知,但监控系统早已“悄然”记录下了一切行程轨迹,成为其遗撒污染道路的有力“佐证”。10月22日下午,临河一商砼车车主杜某及时向临河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缴纳了1000元的行政处罚款。
据该局金川中队执法人员介绍,10月21日15:00,金川中队几名执法人员在辖区街路巡查时发现,在曙光街与金沙路交会处有三段路面明显被混凝土污染。经执法人员现场勘查,污染路段总共有30多米。当时,马路上车来车往,“肇事车辆”早已不见了踪影,该如何查找?
执法人员想到了 智慧城管指挥中心监控系统。 执法人员当即向 指挥中心说明了污染路段,不一会儿,指挥中心工作人员便 通过监控系统找到了“肇事车辆”的行踪。从截取的监控资料上可以看到,当日13:38,一辆商砼车在曙光街由西向东行驶途中,车内装载的混凝土陆续遗撒,接连污染了三段路面。
之后,执法人员根据监控资料提供的该车行车轨迹,一路追踪走访,于当日下午6点多,在临磴路某商砼站找到了此商砼车。司机刘某在证据面前也承认其驾驶的商砼车当时确实超量装载了混凝土,但并没有觉察车辆沿途遗撒污染了路面。
为了起到惩戒作用,执法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1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要求其尽快将污染道路进行彻底清理。之后刘某又电话通知了车主杜某,杜某得知此情况后,当场表示愿意接受处罚,并于次日及时缴纳了行政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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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三条:违反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组织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给予下列行政处罚:
(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巴彦淖尔日报社全媒体记者:焦锦平
通讯员 :邬文娜 文/图/视频
编辑:乔鸿校对:史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