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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汇点讯 10月27日,江苏省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于2020年9月21日经省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以2020年第138号省政府令颁布,将自今年11月1日正式实施。
财政专项资金是财政专项拨款用于社会管理、公共事业发展、社会保障、经济建设以及政策补贴等方面指定用途的财政资金。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是提高政府依法理财、科学理财水平的重要举措,也是推进财政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江苏省司法厅副厅长周福莲介绍,《办法》包括“总则”“设立、调整和撤销”“使用和执行”“绩效管理和监督”“管理职责”“法律责任”“附则”共7章49条,其中规定专项资金设立应当符合公共财政投入方向,重点满足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需求,执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同时还建立调整和撤销机制。在资金的使用和执行上,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工作,并依托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对申报单位进行信用审查。在预算绩效管理和考核方面,规定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设置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经省财政部门审核后与预算同步批复下达,同时要对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进行监控,并开展自评。 江苏省财政厅副厅长沈益锋介绍,《办法》是对2010年出台的省政府第63号令的全面修订,是近年来江苏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改革成果的法治固化,对完善我省省级专项资金管理体系,依法规范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进财政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就特点而言,此次出台的《办法》明确体现“放管服”改革方向,规定专项资金实行清单管理,赋予市县更大的资金自主权;创新支持发展方式,将“拨改投”“无偿转有偿”等财政改革经验予以条文固化;同时引入专项资金信用管理要求,通过信用审查、信用信息共享、强化失信惩戒等措施提高专项资金信用管理水平,明确中介机构出具不实报告的,在3年内不采信其对专项资金申报、评审、绩效管理等有关工作而出具的报告;还从管理原则、设立专项时的绩效评估、重新申请设立时的专项绩效评价报告到专章规定绩效管理和监督,确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体系。 交汇点记者 许海燕 颜颖 文/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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