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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课|女子推同伴下水后双双溺亡,刑责可消除民责不能免

2020-10-27新闻14

推人者自己也在此过程中溺亡,在这种情形下,刑事责任该如何追究?民事赔偿责任又该如何承担?

近日,一段女子将同伴推下水的视频在网络上热传,引发关注。视频显示,一橘衣女子弯腰系鞋带时,同伴黑衣女子突然将其推下水。10月25日,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通报称,两人均溺水身亡,曾为同事关系,推人者生前患有抑郁症。10月21日12时许,二人相约前往溧水区某水库游玩过程中,史某某趁刘某某不备将其推下水,自己也同落入水中,二人均溺水身亡。目前,相关侦查工作正在进一步进中。

网传视频截图从视频看,推人者在水中还有按压同伴的动作,似涉嫌故意杀人犯罪,但推人者自己也在此过程中溺亡。在这种情形下,刑事责任该如何追究?民事赔偿责任又该如何承担?

《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这就是说,若刑事案件还没有立案,通过立案前的排查即明确嫌疑人已经死亡的,就不应当立案;嫌疑人在立案后侦查终结前死亡的,应当撤销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死亡的,应当不起诉;在审判阶段死亡的,应当终止审理。当然,若查明嫌疑人无罪,还是要还人清白,即宣告其无罪。

该案发生后,当地警方通过视频和进一步排查,若明确推人者即该案嫌疑人,排除其他人作案的可能后,无论推人者涉嫌故意杀人、过失致人死亡拟或其他犯罪,都应不予刑事立案。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人命关天,再考虑到被害人家属的心理和感受,警方一般都会先刑事立案,再通过一系列侦查措施,确定推人者即该案嫌疑人,并排除其他人作案的可能后,再作撤销案件的处理。21日案发时已“双双溺亡”,当地警方22日还立案侦查,应该就是这种情况。

法律之所以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是因为人死了即意味着刑事惩罚没有了对象,而惩罚亡者也没有任何意义。

虽然推人者死亡,其刑事责任无法追究,但并不意味着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也无法追究。这种情形下,法律赋予本案中被侵权人的近亲属可以原告身份起诉,而死亡侵权人的继承人则应以被告身份应诉,法院判令其以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承担民事责任;遗产范围以外的责任,继承人自愿承担的不在此限。当然,侵权人的近亲属明确表示放弃继承遗产的,不得作为被告被追究,此时,可直接以侵权人的遗产来承担民事责任。

该案中有一处关键信息,值得注意,推人者生前患有抑郁症。我们知道,重度抑郁症会悲观厌世,有自杀倾向,但抑郁症患者加害同伴,伤害他人,则鲜有听闻。经咨询精神健康专家,医学上有一种狂躁抑郁症,或有此类攻击他人的动作。因而,该案在这方面也有一定的警示意义。

总之,无论是哪种情形导致推人者出现加害动作,其死亡后的刑事责任都不应再追诉;但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却不能免除,一般以其遗产来承担,除非其继承人愿意承担之外的责任。

(原题为:《女子推同伴下水后双双溺亡,刑责可消除民责不能免》)

#溺水事故#溺水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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