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2日
李某在某超市
购买了瓜子、二锅头、爆米花
三样商品的单价分别为
11元、18元、10元
经8折折扣后
李某实际支付31.2元
李某发现爆米花
生产日期为2019年4月4日
保质期为270天
购买爆米花时
已超过保质期179天
遂要求超市赔偿
超市认为
小本经营,该爆米花超过保质期仍在销售,是工作人员粗心大意造成,并未给李某造成实质损失,李某索赔过高, 仅同意退还货款10元。
法院认为
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应当保证销售的商品未发生变质或未超过保质期限,被告向原告销售的爆米花保质期限已超过179天,经营者明显未尽到销售商品的定期检查清理义务,原告以8元(原价10元,折后实付8元)购得爆米花,故判决被告返还原告购货款8元,并承担经济赔偿金1000元。
法官说法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本案中,被告向原告销售爆米花时,该爆米花保质期限已超过179天,经营者明显怠于履行定期检查清理所销售商品的义务,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被告辩称李某未遭受实质损失,其索赔数额过高的理由,是不成立的。李某虽未举证证明其损失情况,但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李某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被告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而爆米花价款为8元,十倍为80元不足1000元,应按1000元赔偿。
民以食为天
生产者和经营者
应当定期检查清理变质
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别不以为然,
或者心存侥幸。
一旦出事,
轻则赔偿经济损失,
重者甚至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来源:会昌县人民法院
监制:池素莲
编审:杨新
责编:杨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