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广东:十几年不回家,父亲重病不探望,丧礼都不出席!却来争遗产?
不探望、不赡养、不送殡
却想继承遗产?
没份!
东莞第三法院日前公布了
两宗关于赡养老人和继承遗产的典型案例
赶紧来看看
不尽赡养义务却想继承遗产?
没份!
罗先生与陈女士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建造位于桥头村的房屋一栋,并登记在罗先生名下。
为了给罗先生治病,家里花费了近百万元,负债数十万元。罗先生去世后,其妻子陈女士便想将该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以便出卖后偿还家庭债务,剩余供自己养老用。
而罗先生生前未留下遗嘱,但立下委托书一份,明确将房屋所有权归陈女士所有,其他四个儿女也一致同意将房产过户给陈女士并进行了公证,但长子罗某认为,该房产为父亲与继母的夫妻共同财产,父亲享有50%的份额,对该部分自己依法享有继承权,在其他子女放弃继承的情况下,其可继承25%的份额,因此不愿协助继母陈女士办理过户手续。
经村委会调解无果后,陈女士诉至东莞第三法院桥头法庭。庭审中,陈女士表示丈夫久病缠身,常年住院花销巨大,家里为此欠下不少债务,而罗某自2008年起离家,十几年从未回家看望父亲,也没有给过赡养费,在父亲病重住院期间一次也没有到过医院,甚至父亲弥留之际也不肯回来见他最后一面,出殡时也未回家送殡。
法院审判
东莞第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案涉房屋系陈女士与罗先生婚后取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各占一半份额,其他子女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案涉遗产的继承人有陈女士和罗某。
根据《继承法》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本案中,罗某自2008年因家庭矛盾离家后未再回家探望父亲也未支付过赡养费,罗先生长期患病并多次住院,罗某作为长子却从未履行过探望、照顾义务,甚至在父亲病危时也未回去探望,父亲去世后也未奔丧送殡,无论从经济上、生活上还是精神上都未尽到赡养义务。
为弘扬孝敬父母的中华传统美德,法院认定罗某未尽到赡养义务且情节严重,应当不分罗先生的案涉房产,该房产由陈女士继承,罗某必须协助陈女士办理过户手续。
家庭负担沉重能否拒绝赡养?
不能!
2017年7月,67岁的付先生来到东莞第三法院常平法庭起诉45岁的大儿子,称当年为了保障儿子的学业,自己不惜拿出治伤救命的钱来供其读书,以致落下终身残疾,而儿子因对其教育方式等不满,自1992年外出打工后再未履行赡养义务,现其年事已高还患有各种疾病,因此请求法院判令大儿子付某平每月向其支付生活费、患病期间医疗费及逢年过节定期慰问等。
庭审时,付某平辩称父亲在其幼年时因与其生母的感情问题,将其甩手给他人养育,并没有尽到父亲抚养的责任和义务,还对其造成了巨大的心理伤害,尽管自己成家后收入微薄,养育三个孩子经济开销极大,妻子又体弱多病,生活极为艰苦,但在前两年仍坚持每年给父亲2000元,并非没有尽赡养义务。
法院审判
东莞第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赡养老人、回报养育之恩,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子女对父母应尽的法定义务。付先生年满67周岁,属于肢体三级残疾,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付某平作为儿子,具有劳动能力,应当履行赡养扶助的义务。而除付某平外,付先生还有一子,也需一同承担赡养义务。
最终,法院结合付先生的身体情况、日常生活水平、当地消费水平以及付某平的收入状况、家庭生活情况等因素,判决付某平每月向其父亲付先生支付赡养费425元,并于每年节假日、父亲生日当天向其进行问候。
“羊有跪乳之恩,鸦有反哺之义”
动物都知孝顺父母
人也不应当例外
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责任
更是法定义务!
让我们紧紧握住他们的手
陪他们慢慢地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