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在执法和处置警情时
当事人应当支持和配合警方工作
对于辱警、袭警、暴力抗法等
挑战公安执法权威的恶性事件
公安机关将坚决依法查处、严厉打击
近日,宿城警方快速依法处置两起妨害公务案,抓获犯罪嫌疑人杨某(男,39岁,徐州市睢宁县人)、朱某(男,30岁,宿城区龙河镇人),坚决捍卫了公安机关的执法权威和人民警察的执法权益。
案件一
10月22日22时许,蔡集派出所民警在辖区盘查人员身份信息时,犯罪嫌疑人朱某借着酒劲不断对依法执行公务的民警进行辱骂、扯拽推搡和拳打脚踢,造成恶劣影响。案件发生后,宿城警方高度重视,相关部门第一时间介入进行调查处置,目前,犯罪嫌疑人朱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刑事拘留。
案件二
10月23日22时许,富康路派出所民警在处置一起打架警情时,犯罪嫌疑人杨某醉酒滋事,不但不听劝阻还对出警民警进行辱骂、殴打,严重阻碍了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目前,犯罪嫌疑人杨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刑事拘留。
公安执法不是儿戏,不容挑衅!!!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受到法律保护
向袭警、辱警说“不”
普法课堂
1、阻碍执行职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2、妨害公务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