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两人通过微信销售掺有“西布曲明”成分减肥胶囊的刑事案件,并对该案当庭宣判。被告人郭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7万元;被告人邱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法院同时禁止二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的刑罚。
2018年8月至2019年11月期间,郭某某在未索取食品质量合格证明、检验检疫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的情况下,向上家购入绿色减肥胶囊,后通过微信平台对外销售,销售金额达人民币8920元。2018年10月至2019年1月期间,邱某某在未索取食品质量合格证明、检验检疫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的情况下,从郭某某处购入绿色减肥胶囊,后通过微信平台对外销售,销售金额达人民币2900元。
郭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时,现场被查获绿色减肥胶囊约4.3万粒,货值约人民币17.2万元。经检验检测机构鉴定,上述涉案绿色减肥胶囊含有法律规定禁止添加的“西布曲明”成分。
庭审中,控辩双方就案件事实、证据、罪名等问题进行了充分辩论,二被告人当庭认罪悔罪。法院认为,两人的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承办法官介绍,一些不法商家在减肥产品中添加的“西布曲明”成分是一种中枢神经抑制剂,通过抑制人的食欲、增加饱腹感从而达到减肥效果,已经被证实对心脏和神经系统有极大的危害,包括神经系统不安、内分泌失调、思维异常等,严重时会导致心脏骤停,并且会加大癌变概率。我国已严格禁止“西布曲明”的生产和销售。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万承源通讯员师伟
校对苏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