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源税
2016年7月1日以后,中国的资源税实行差别税额从价征收;资源税实行源泉课征,即不论采掘或生产单位是否属于独立核算,资源税均规定在采掘或生产地源泉控制征收,但从2018年8月起,为更严格控制资源类产品的流失,资源税全面实施支付环节代扣代缴义务的追缴方式,即未能取得上游企业缴纳资源税的完税凭证,下游资源产品的使用者需代扣代缴相应的资源税。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针对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税种。目的是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国家对于这一税种只做了框架性的规定,各地实施细则存在差异,不仅税率,甚至在征税范围上也存在差别。与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关的实体法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几十个补充性法规构成。
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算也比较简单,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当地政府确定。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①大城市1.5元至30元;②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3小城市0.9元至18元;④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具体单位税额由当地政府确定。
对于用于公众利益、学校、军队、农林牧渔生产用地、水利设施等情况的土地,国家给予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政策。除此之外,还制定有一些优惠政策,如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促设施、安置残疾人等。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企业,需要由专业人士对应公司情况匹配是否可以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老板财税课程现场张金宝老师
三、水资源税(试点)
为促进全民珍惜并合理利用水资源,2016年7月1日起,我国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根据通知要求,我国将开展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并率先在河北试点,采取水资源费改税方式,将地表水和地下水纳入征税范围,实行从量定额计征,对高耗水行业、超计划用水以及在地下水超采地区取用地下水,适当提高税额标准,正常生产生活用水维持原有负担水平不变。
自2017年12月1日起,在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山东、河南、四川、陕西、宁夏等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地下水税额要高于地表水,水资源紧缺地区地下水税额要大幅高于地表水。超采地区的地下水税额要高于非超采地区,严重超采地区的地下水税额要大幅高于非超采地区。对特种行业(洗车、洗浴、高尔夫球场、滑雪场)取用水,从高确定税额。对超计划(定额)取用水,从高确定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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