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经公安机关经常开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最终被叫停了,原因很简单,户口本可以证明的事情为何还要再开证明呢?而且似乎任何一个单位都有权要求前来办事的居民提供类似的证明,所以开证明也就成了居民办事的某种义务。
相关职能部门实际上对这类不需要证明的证明也是深恶痛绝的,然而一旦轮到自己部门为居民办事时,通常闪出第一个念头也是要求对方开证明。
这是为什么?因为证明是用以说明责任是在开证明方,而不在己方的无敌证据。能把责任推卸到别人身上,这样的证明怎么能不要?所以当初公安机关很头疼,明明不需要开的证明,非得要开,因为没有明确规定不能开,所以不开就是不作为!
如今,新规定已将公安机关从这些证明中“拯救”出来,可以名正言顺地不开了。但是群众办事要开证明似乎并未完结。
广东惠州的陈先生在父亲去逝后,想将父亲在银行里的存款拿出来,结果花了7个月的时间来证明“我爸是我爸”,都没有成功。
银行要他出具有继承权的证明书。这方面银行的要求不算过分,于是陈先生就来到了公证处,提供了户口本,因父亲与他登记在同一个户口本上,也能证明是父子关系,然而公证处却说不行,要求他到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开具父子关系的证明。
当陈先生按要求去了派出所,结果派出所说这个证明属于公安部确定的不再出具的18种奇葩证明之一。想复印户籍底册,也被派出所以保护隐私而拒绝。
之后陈先生又应公证处的要求,来到当地居委会开具父子关系证明,而居委会也不给开,理由是民政部有规定,居委会无权开这样的证明。
最后,公证处以没有证明为由,不肯办理公证手续,事情陷入僵局。
直到陈先生投诉到国家级平台,事情才有转机,上级督查组认为是基层政府服务意识不足所导致,便责令整改,当地政府立即研究整改措施,由陈先生原所在单位同意出具父子关系证明,事情才得以解决。
我相信事情解决了陈先生却未必感到高兴,或许更多的则是一种侥幸,幸亏他父亲还曾经有工作单位。
然而工作单位又是凭什么能证明他们的父子关系的呢?可见这还是一笔糊涂账。
公证处要的似乎只是有人来承担证明陈先生父子关系的责任就行了,至于是谁来证明则是可以商量的,典型的是“死道友不死贫道”的心态。
从理论上说,公证机关作为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也是国家设置的职能机构,原本是要承担证明的责任,结果却总是需要别人的证明来证明,他所能做的就是以此证明来出具公证文书,收费盖章。
这显然便是存在了问题,相关职能部门不出具奇葩证明,但是有些证明却又是必需的,这该怎么办?
其实这中间产生的断层是需要公证机关来弥补的,既然工作单位都能证明的事,说明证明起来并不复杂,那么公证机构能不能增加一个独立调查的机构去核查?而不是坐等别人送证明呢?自己多跑步,让群众少跑路,恐怕服务意识也就提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