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第16条规定了胎儿的利益保护,在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时,虽然胎儿没有出生,但是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其实在刑法中,对胎儿生命早就进行了人道主义保护,主要的体现就是“怀孕的妇女不得判处死刑”。
【案例回顾】马某(女,28)因诈骗罪、拐卖妇女罪,强迫卖淫罪和故意杀人罪被A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马某不服,在判决的最后一天提出上诉,B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在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裁定达到之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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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突然提出申诉:我现在怀孕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感谢我肚子里的孩子,这个孩子是苟某的。原来在马某被关进C看守所的时候,在会见自己的法律援助辩护律师的时候,马某就问了一句:法律有不判处死刑的规定吗?律师随口说了一句:未成年人和怀孕的妇女不得判处死刑。马某深深记住了这句话,其多次在看守所内勾引看守所的警察苟某(男,45岁),苟某一开始并没有搭理她,但是最后实在顶不住这美女主动投怀送抱,多次与马某发生了性关系。这才有了马某接到裁定的那一幕,因为马某确实怀孕了。
本案是笔者自编案例,案例的目的是让更多的人学习法律,加强普法教育。我们假定本案的事实已经查清楚,据以定案的证据也确实、充分。下面笔者结合刑法原理及刑法规定,对本案进行简要分析,不到之处请您批评指正。
马某是否应当继续执行死刑呢?
《刑法》第49条 【女性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看了上述法条,请特别注意“审判的时候”五个字,马某属于判了死刑之后在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期间怀孕。
字面解释,貌似马某并不属于审判的时候,法院已经审判完毕,就差最后核准的执行程序,但是:
1、最高人民法院可以核准死刑,也可以不核准死刑,因此在死刑的判决未核准之前,其实判决并未真正生效,从这个意义上讲,最高法也算是整个判决的一部分。
2、为了保护怀孕妇女肚里的胎儿,司法解释已经对“审判的时候”进行了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扩大解释:从羁押到执行死刑之前怀孕均算审判的时候。
因此根据司法解释及法律规定,马某已经怀孕,先不问原因,其就是想死现在都死不了,因为必须改判成“无期徒刑”。
3、有的人说,你改判成“死刑缓刑两年执行”不就行了,对这罪孽如此深重之人,你为何改判成“无期徒刑”。
但是请看法律规定,我们的刑种里并没有“死刑缓刑两年执行”,主刑有“管拘有无死”五种,死刑是刑种,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是死刑执行方式。
法条说不适用死刑,既不能适用死刑立即执行,又不能适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苟某涉嫌滥用职权罪
《刑法》第397条 【滥用职权罪VS玩忽职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渎职罪保护的法益是什么呢?
国家机关公务的合法、公正、有效执行以及国民对此的信赖。
2、滥用职权的表现:①超越职权,擅自决定或者处理没有具体决定、处理权限的事项;②玩弄职权,随心所欲地对事项作出决定或者处理;③故意或者不应当履行的职责或者任意放弃职责;④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不正确履行职责。
3、滥用职权为故意犯罪。
4、滥用职权的追诉标准:①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或者轻伤9人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上述标准以上;②经济损失30万以上;③造成恶劣影响;④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苟某属于看守所的监管人员,把犯人带出发生性关系不属于其职责范围的事,属于随心所欲对事项作出处理。
并且这个事情造成了恶劣影响,本来应当执行死刑的马某此时却因为怀孕而不得不改判为“无期徒刑”。
所以苟某的行为完全符合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
结语:俗话说“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但是救人的方式各不相同,也许苟某是色迷心窍,你的本意不是救人,但却形成了“救人”的意外后果。苟某不能执行死刑,保护的是胎儿,但是这个胎儿一出生,母亲和父亲可能都在狱中,他(她)该如何面对这个世界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