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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沙公约和中国民航法的关系

2020-07-16知识6

航班延误下旅客怎样进行权益保护 一、问题缘起:航班延误当你拉着行李箱出现在机场,最怕听到什么声音?机场广播里那个慵懒而慢条斯里的偏中性女声毫无歉意地说着:“很抱歉通知您,几月几日从厦门-北京多少如何理解华沙公约意义上的国际航空运输 一、《华沙公约》的规定《华沙公约》第1 条规定,公约只适用于“以航空器运送旅客、行李或货物而收取报酬 的国际运输”。国际运输是指,“根据有关各方所订的合同,不论在运输中有无间断或转运、其出发地和目的地是处在两个缔约国的领土内,或处在一个缔约国的领土内,而在另一国的 主权、宗主权、委任统治权或权力管辖下的领土内有一个议定的经停地点的运输,即使该国 不是本公约的缔约国。在同一缔约国的主权、宗主权、委任统治权或权力管辖下的领土间的 运输,如果没有这种议定的经停地点,就本公约而言不得作为国际运输。修改《华沙公约》的《海牙议定书》第一条规定:“二、本公约所称国际运输系指:按 合同当事人的约定,无论运输中有无间断或有无转运,其出发地点与目的地点系在两个缔约 国的领土内,或在一个缔约国领土内而在另一个缔约国或甚至非缔约国的领土内有一约定的 经停地点的任何运输。在一个缔约国领土内两地间的运输而在另一个国家的领土内没有约定 的经停地点,不是本公约意义上的国际运输。由《华沙公约》及《海牙议定书》的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该公约意义上的所谓“国际运 输”,基本上是这样三种类型的航空运输,即根据当事人各方所订立的航空我国《民用航空法》是参考《华沙公约》体系制定的是对的吗 它们也能扯上关系啊?哪位对航空领域里面的各种协会、联盟、政府单位、航空公司、代理人、等各种角色的关系做过了解? 关于国际民航组织 http://www. icao.int/Pages/default. aspx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是联合国一专门机构,于1944年签订《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芝加哥公约》)后成立。如何理解华沙公约意义上的国际航空运输 一、《华沙公约》的规定《华沙公约》第1 条规定,公约只适用于“以航空器运送旅客、行李或货物而收取报酬 的国际运输”。国际运输是指,“根据有关各方所订的合同,不论在运输中有无间断或转运、其出发地和目的地是处在两个缔约国的领土内,或处在一个缔约国的领土内,而在另一国的 主权、宗主权、委任统治权或权力管辖下的领土内有一个议定的经停地点的运输,即使该国 不是本公约的缔约国。在同一缔约国的主权、宗主权、委任统治权或权力管辖下的领土间的 运输,如果没有这种议定的经停地点,就本公约而言不得作为国际运输。修改《华沙公约》的《海牙议定书》第一条规定:“二、本公约所称国际运输系指:按 合同当事人的约定,无论运输中有无间断或有无转运,其出发地点与目的地点系在两个缔约 国的领土内,或在一个缔约国领土内而在另一个缔约国或甚至非缔约国的领土内有一约定的 经停地点的任何运输。在一个缔约国领土内两地间的运输而在另一个国家的领土内没有约定 的经停地点,不是本公约意义上的国际运输。由《华沙公约》及《海牙议定书》的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该公约意义上的所谓“国际运 输”,基本上是这样三种类型的航空运输,即根据当事人各方所订立的航空世界民航史上,如何在法律基础上解读你所知道的事故或者纠纷? 世界民航的发展,一直在摸索中前进。虽然相较于水陆交通,飞行是最安全的出行方式,但是每年仍然有或大或…航空货物索赔的赔偿规定是怎样 航空货物索赔的赔偿规定一、航空货物索赔的依据航空货运索赔在航空货物运输过程中,主要是两种运输范围的问题:国际运输和国内运输。在航空国际货运中,索赔的主要法律依据芝加哥公约与华沙公约的作用 1、《华沙公约》,全称《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1929年9月12日订于波兰华沙。1933年2月13日生效,后经多次修改,我国于1957年7月通知加入,1958年10月对我国生效。主要内容包括航空运输的业务范围,运输票证、承运人的责任、损害赔偿标准等,形成了国际航空运输上的“华沙体系”。2、《芝加哥公约》,全称《国际民用航空公约》,1944年12月7日订于芝加哥,全文96条,1947年4月4日生效,至1985年底已有156个参加国。中国于1944年12月签字,1946年成为当事国,后因历史原因中断,1974年2月15日我国承认该公约。《芝加哥公约》的主要原则和制度包括:1.领空主权(四种主要权利)。领空主权是指地面国家对他的领土和领路上空,国家对他的本国领空具有完全的排他的领空主权。按照领空主权原则,国家对他的本国领空主权的内容:(1)地面国家对本国领空的资源有完全的排他占有使用的权力,并且没有得到地面国家许可,外国的航空器不得飞经或者飞入。因此,国家基于领空主权对于非法飞入的外国航空器,有权采取措施。目的是维护国家领空安全。对军用航空器必要时可以采取武力,对民用飞机不可以。(2)地面国家有权保留他领空内的国内运输权,即一国境内的有关国际航空运输的法律条文 航空运输方式下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航空货物运输方面国内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法》,《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规则》。国际航空货物运输适用的国际公约有:《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e69da5e6ba907a6431333337613231华沙公约,海牙议定书、《瓜达拉哈拉公约》。《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本公约适用于所有以航空器运送旅客、行李或货物而收取报酬的国际运输。本公约同样适用于航空运输企业以航空器办理的免费运输。本公约所指的“国际运输”的意义是:根据有关各方所订的合同,不论在运输中是否有间断或转运,其出发地和目的地是在两个缔约国或非缔约国的主权、宗主权、委任统治权或权力管辖下的领土内有一个约定的经停地点的任何运输。在同一缔约国的主权、宗主权、委任统治权或权力管辖下的领土间的运输,如果没有这种约定的经停地点,对本公约来说不作为国际运输。几个连续的航空承运人所办理的运输,如果被合同各方认为是一个单一的业务活动,则无论是以一个合同或一系列的合同的形式订立的,就本公约的适用来说,应作为一个单一的运输,并不因其中一个合同或一系列的合同完全在同一缔约国的主权、宗主权、委任统治权芝加哥公约与华沙公约的地位 1、《华沙公约》,全称《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1929年9月12日订于波兰华沙。1933年2月13日生效,后经多次修改,我国于1957年7月通知加入,1958年10月对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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