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钦南区检察院提起诉讼的许某文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钦南区人民法院作出了判决。据悉,该案是钦州市首例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钦南区检察院指控: 2020年1月13日晚上,被告人许某文搭载雇请的4名工人在禁渔区域内采用电底拖网方式进行捕捞作业,被钦州海警局巡逻时查获,捕获的17.5公斤水产品被收缴,后经该局委托变卖得款人民币185元。
钦南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域内采用电底拖网方式进行捕捞作业,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同时,被告人许某文非法捕捞的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和海洋生物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经北部湾大学海洋学院专家评估,被告人许某文非法捕捞的行为造成了海洋生态损坏,修复费用需要1.022万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人许某文对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生态修复费共计1.022万元,承担海洋生态环境损害和修复的评估费用2000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钦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采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某文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罪名成立。许某文非法捕捞水产品的犯罪行为破坏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民事责任。钦南区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的起诉人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人许某文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海洋生态环境进行修复符合法律规定。
最终,钦南区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许某文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同时没收作案工具,缴获的水产品变卖款人民币185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承担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生态修复费1.022万元;承担环境海洋生态环境损害和修复的评估费用2000元;并向公众赔礼道歉。
来源:钦南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