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积极创造安全、畅通、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全区公安交管部门认真落实全国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减量控大”工作部署,精心组织,持续常态化开展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集中查处行动,保障群众平安出行的同时,依法形成强力打击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最大限度消除交通安全隐患。现将我区上半年发生的8起酒驾醉驾肇事典型案例曝光如下:
案例一
★简要案情
2020年3月21日21时20分许,贺某酒后驾驶宁BN598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马某某),沿银川市北京东路北侧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至阳澄社区党群活动服务部门前路段处,遇王某某驾驶宁A号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北京东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此向北右转弯时发生碰撞,造成贺某和马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中心检验:贺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7.12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
★原因分析
当事人贺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且未在机动车道内行驶,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当事人王某某驾驶机动车右转弯时,未注意观察道路情况,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
★责任追究及后果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当事人贺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王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当事人马某某无责任。贺某因驾驶机动车未在机动车道内行驶、驾驶摩托车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公安交管部门处以罚款100元、驾驶证记2分、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因醉驾构成危险驾驶罪,被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的刑事处罚。
案例二
★简要案情
2020年4月12日20时45分许,马某某酒后驾驶宁AE8953小型轿车(乘坐罗某某),沿银川市银横公路行驶至张政路与西华街交叉路口处时,与杨某苗驾驶的小型轿车(乘坐杨某福、王某梅、王某利)相撞,造成杨某福、王某梅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马某某、罗某某、杨某苗、王某利受轻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中心检验:马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9.27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
★原因分析
当事人马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对路面观察不周,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行驶速度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且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停止信号时、未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责任追究及后果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当事人马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杨某苗、王某利、罗某某、杨某福、王某梅无责任。马某某现已取保候审,案件在进一步侦办中。
案例三
★简要案情
2020年3月9日21时41分许,银川110指挥中心接报警:“在凤凰街与贺兰山路(贺兰往西向新城方向)有一辆宁AT3633号出租车司机疑似酒驾,沿路多次差点撞到马路道牙上。”辖区巡逻民警在亲水北大街与贺兰山路交叉路口将驾驶宁AT3633号小型轿车的袁某某查获。
★经现场询问调查
袁某某酒后驾驶宁AT3663号出租车沿银川市凤凰北街由北向南行驶至凤凰华府小区东门口处路段时,将小区门口人行道上树木碰撞,造成树木和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袁某某驾车逃逸,后被民警查获。经鉴定中心检验:袁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0.45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
★原因分析
当事人袁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且发生事故后驾车逃逸,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责任追究及后果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当事人曹某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袁某某因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和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被公安交管部门依法处以合并罚款20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十年内不能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曹某某现已取保候审,案件在进一步侦办中。
案例四
★简要案情
2020年3月9日21时18分许,贺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接银川110指挥中心电话报称:一辆小型越野车侧翻在路边,有1人被困车内,人员受伤情况不详。出警民警到达贺兰县金京公路某段处发现,宁AP5239小型越野客车侧翻于路面北侧,车辆驾驶员徐某受伤并卡在车内,出警民警将徐某救出后送往贺兰县人民医院救治。经初查,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经鉴定中心检验: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1.9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
★原因分析
徐某醉酒后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超速行驶,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责任追究及后果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当事人徐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徐某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公安交管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已被取保候审。
案例五
★简要案情
2020年3月4日18时20分许,李某酒后驾驶宁A58671号小型轿车(载乘马某、马某某),沿银川市滨河大道十万亩水稻种植基地内道路行驶时驶入路基下,造成乘车人马某、马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经鉴定中心检验:李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55.51mg/100ml。
★原因分析
李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责任追究及后果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当事人李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当事人马某、马某某无责任。公安交管部门依法对李某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简要案情
2020年3月8日21时20分许,曹某某酒后驾驶宁BA2683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永宁县境内京拉线与兰花巷向东100米处,与相向行驶由单某某驾驶的宁A号牌小型轿车发生刮碰,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曹某某驾车驶离现场被查获。经鉴定中心检验:曹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9.1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
★原因分析
曹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
★责任追究及后果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当事人曹某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当事人单某某无责任。公安交管部门依法对曹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及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合并处以罚款20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曹某某现已取保候审,案件在进一步侦办中。
案例七
★简要案情
2020年3月11日21时17分许,陈某某酒后驾驶宁AL568W号小型轿车,沿贺兰县桃源东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典雅居B区南门口路段处时,碰撞道路中心隔离护栏,造成车辆及道路中心隔离护栏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中心检验: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5.1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
★原因分析
当事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未确保安全,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责任追究及后果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当事人陈某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陈某某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公安交管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已被取保候审。
案例八
★简要案情
2020年3月21日16时55分许,马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未依法登记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银川市宝湖中路道路北侧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宝湖路与满城南街交叉路口东侧路段处时,与杜某某驾驶的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杜某某、马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中心检验: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5.98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
★原因分析
当事人马某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醉酒后驾驶未依法登记的机动车未在机动车道内行驶,是造成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
★责任追究及后果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当事人马某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当事人杜某某无责任。马某某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被公安交管部门处以合并罚款400元、五年内不得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马某某现已取保候审,案件在进一步侦办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