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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科举中的作弊与反作弊

2020-10-24新闻5

科举是古人的主要上升通道,科名中又有“黄金屋”和“颜如玉”,因此无数士子竞相角逐。从隋唐始,科举就是一场千军万马过独木桥的比赛,各种作弊现象屡禁不止。从某种程度上说,一部科举史就是一部作弊与反作弊的斗争史。

科举制发展到明代,因入仕必经科举的人才铨选政策影响,在全国范围内逐渐形成一股“科举热”的趋势,明朝人记载:

“近时奔竞最甚,无如铨选、考试两端。——《寒夜录》”

士子一旦金榜题名,就能迅速提高社会地位,获得许多利益。考生为了及第就会百般钻营,舞弊手法花样百出,舞弊事件层出不穷,给明代科举制造成极大的破坏。

明代科举舞弊的特点与手法

普遍化、多样化、复杂化

明代科举考试中的舞弊行为,不仅存在于普通官员与考生之中,也存在于上层朝廷大员之间。在舞弊手法上呈现多样化与复杂化的趋势,既有考场内舞弊,也有场外营私。

大多情况下,科举舞弊是考生与考官里应外合的共同行为,也有少数考生是单方面的舞弊,但没有考官配合其舞弊是很难奏效的,因此,明代考官利用职权进行舞弊就成了明代科举舞弊中的显著特点。

利用各种渠道和方法打通关键人物而在考场内外进行舞弊活动。这种舞弊方式早在隋唐科举中就存在,到了明代则愈演愈烈,所谓:“贵者既已势威,富者必以利要。”

隋唐时的“通关”仅发生在乡试、会试,到了明代,连初入地方的府、州、县学的童生试也开始盛行,时人记载:

“督学试士已不免竿牍纷沓,若郡邑之试,请嘱公然,更不复略为讳忌。——《寒夜录》”

更过分的是,一些不学无术之徒,借请托“通关”而博取功名,历史记载:

“倪进贤,婺源人,素不读书,以房术进万安。安大喜,适成化戊戌科,安嘱考官刘吉、彭华取之,遂登进士,选庶吉士。后安以房术进上,上曰:止岂大臣所为耶!——《制义科琐记》”

由于宋以后的科场条例日益完善,朝廷对科举试卷实行弥封和誊录制度,因此,以“通关”而由考官直接按照姓名录取的方式行不通了,甚至连考生字迹也无法辨别。于是,便在请托“通关”的基础上,进一步形成明代科举中的所谓“关节”。

“关节”,即考生与考官约定,在试卷中某一处使用某一个字,或在试卷中连续使用几个不同的词语,或在试卷上做特定的符号。比如天启元年,钱谦益任浙江乡试主考官,以“一朝平步上青天”为关节,录取钱千秋。

利用关节而博取功名的风气造成了“吴节只知通贿赂,贤孙全不晓文章”的后果。科举考官也利用关节的机会,大肆收敛钱财,史载:

“弘治十二年会试,大学士李东阳、少詹事程敏政为考官。给事中华昶劾敏政鬻题与举人唐寅、徐泰,乃命东阳独阅文字。——《明史》”

唐寅是明代的江南著名才子,连他都参与,可见当时科场关节的风气之盛。

科举考官在考试过程中,一方面借机敛财,另一方面也会碍于人情世故而接受请托,甚至出现考官亲自充当枪手的案例:

“正统二年,考试明经儒士,兵科给事中金昭伯,擅入午门,欲代所亲为文……未几,给事中吴绘又犯此禁……近日有举人代考者,正无足怪也。——《代笔》”

考官不顾科场条例,只因亲旧关系需要照应,一旦亲友中第,在官场上就能结成同党,博取更大的利益。主考官与同考官为了照顾朝廷重臣子弟,也会联手作弊。

在明朝,科举中的冒籍代考现象也十分普遍。

明代,各地之间乡试、会试的录取名率不一样。因此,许多考生就会利用关系更改考籍,到录取率高的地方参加考试,即便在府州县的入学考试中也有此情形。朝廷三令五申不许冒籍考试,但成效甚微。

明代科举中,最常见的舞弊行为就是“怀挟”。

所谓怀挟,即夹带,将与考试相关的学习资料带入考场:

“万历庚辰,有田吉者,会试取中,殿试怀挟。——《识小录》”

科场怀挟是明代考生作弊的惯用伎俩,所以明朝人会记载“会闱自嘉靖庚戌后,士子多用怀挟”。明代的冯梦龙曾记载,万历年间的怀挟考生以蝇头小字写于纸上而带入考场,更有甚者,竟然“用油纸卷紧,束以细线,藏粪门中”。

明代中后期的怀挟现象,已经到了十分严重的程度,即使在皇帝亲自坐镇的殿试上,也有考生以身试法。

明代的科举舞弊行为,直接造成了士子学风的倒退,通过科举入仕者整体素质越来越低,科举的严肃性已被投机取巧所干扰。

明代科举的反作弊措施

针对科举考试中的诸多舞弊行为,明代朝廷为了保障科举的公平与公正而实施了相关的反作弊措施。明代科举反作弊的重点是针对各级考官和朝廷的高品级官员,同时也对考生严加管理。

明朝初年,朱元璋对科举作弊的弊端就有十分清醒的认知,在总结元朝的教训时就曾指出:

“前元依古设科,待士甚优,而权豪势要之官,每纳奔竞之人,夤缘阿附,辄窃士禄,所得资品或居贡士之上,其怀才抱道之贤,耻与并进,甘隐山林而不起,风俗之弊,一至于此。——《明太祖实录》”

明代科举的反作弊措施,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

第一,继续执行宋朝以来的锁院制度。

所谓锁院,指考官在考试前数日就锁宿于贡院之内,不得与外界往来。《大明会典》记载,会试前两日,考官即入贡院锁宿,在接下来的三场考试中,其“每场进题,考试官现行密封,不许进题官与闻,以致泄露。”

第二,实行考官回避制度。

《大明会典》记载了朱元璋颁布的科场禁令中对考官回避的有关规定:

“十七年,令凡试官,不得将弟男子侄亲属入院,徇私取中,违者指实陈告。”

洪武十七年,朝廷颁布的科举成式中对应考生“不许自叙辛苦门第”的规定,也含有考官回避的用意。

正德十年,明武宗颁布严旨,重申了洪武年间的考官回避制度,规定亲属参加科举必须由所在州县“取接明白”,且参加由提学官单独主持的考试,而不能直接参加由地方官考核呈送的科举考试。

第三,实行内外帘巡查制度,整顿考场风气。

内外帘巡查制度是指对考官、考场加以约束和管理,并使内帘官与外帘官处于分隔状态。开考前,朝廷还会派出御史、给事中全面监督科考。

外帘官所属搜检、巡绰、监试、监临等职官负责考场内外巡查之责,贡院席舍和各处还配有士兵看守。

明代朝廷为整顿考风考纪,从考生踏入贡院起就制定了严格的规定,比如考生必须对号入座;不许大声喧哗,交头接耳;入场必须排队依次序而进,不许拥挤;不许在席舍之外擅自走动等。

第四,考试前实行严格的搜检制度。

这条措施主要针对考生怀挟,早在明朝初年颁布的科举程式中就规定:

“搜检怀挟官凡遇每场举人入院,一一搜检,除印过试卷、笔墨砚外,不得将片纸只字,搜检得出,即记姓名扶出,仍行本贯,不许再试。——《续文献通考》”

怀挟考生一旦被查出,不仅本人被重罚,连同收受钱财为考生传带怀挟物的官员也一并被罚。

第五,从考试环节上,对承担不同任务的考官划定明确的职责,所有考官都有专项职责,严厉禁止各官之间私下交接。

“乡试,直隶于京府,各省与布政司。会试,于礼部。主考,乡、会试俱二人……会试,御史供给收掌试卷;弥封、誊录、对读、受卷及巡绰监门,搜检怀挟,俱有定员,各执其事。——《明史》”

科场内,考官的设置和分工极为明确,每一环节均在防止和堵塞可能的作弊行为。考官执行事务时又是环环相扣的,即使某一环节出了问题,也很难在其他环节连续作弊。

考官工作的专职性与连环性使得科举考试流程成了一个具有严密反作弊措施的整体工程,这种制度安排有效解决了科举考试权归少数人的不利情形,同时也形成了考官之间相互监督和纠错的机制。

明代科举的反作弊措施,维护了朝廷人才选拔的公平性与公正性,对保证人才素质与完善明代科举制度起到了积极作用。

#明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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