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蛮横!北海一男子借酒泄愤毁坏长青公园烈士雕像

2020-07-21新闻14

“人生不如意事十之八九”

遇到了烦心事

大家都喜欢借酒消愁嘛

但有些人喝酒之后就做出一些疯狂的举动

比如下面这位

长青公园烈士雕像是人民群众缅怀英雄先烈的重要场所,也是我市地标性建筑之一,但近日有人居然蓄意将其破坏。7月15日,市公安局公园路派出所成功将犯罪嫌疑人王某抓获。

雕像被损坏 民警开展调查

6月下旬,市长青公园管理处工作人员向派出所报警,称烈士雕像被人为破坏。随后,民警开展调查,发现烈士雕像右腿多处被钝器损坏,导致雕像油漆脱落、凹陷。

结合雕像受损位置和程度、市民游客的走访调查以及查看周边视频监控,民警很快锁定了一名可疑男子王某。由于王某居无定所,常常四处游荡,民警决定兵分两路,一路继续加强巡查,一路在其经常出入场所蹲守。

王某指认作案工具。公园路派出所供图

功夫不负有心人,7月15日上午,民警在海南路某小区内将该男子抓获,当场在其摩托车车箱内发现作案用的铁锤。

砸烈士雕像竟因喝酒泄愤

经审讯,王某,系北海福城人。据王某供述,其因近期丢了工作,又与家人发生了矛盾,感觉自己得不到关怀,当晚其为发泄心中不满,携带铁锤借酒到长青公园对烈士雕像进行打砸。

目前,王某良因寻衅滋事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民警提醒市民

根据民政部颁布并实施的《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珍惜和保护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禁止以任何方式破坏、污损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以损毁、涂划、玷污等方式侮辱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情节较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规定,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生活中每个人都会有一些负面情绪要学会调节身心行事之前须三思切莫一时冲动做出违法犯罪事情

?校对:李潇榕

#革命烈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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