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KX's LAB

抄袭机器人写的文章被判侵权,机器人的作品也享有著作权吗?

2020-10-23新闻11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机器人的智能化程度也越来越高,让机器人随便写个新闻稿、创作一段音乐,那都不是事儿。然而科技在不断带给人类惊喜的同时也带来了困扰,比如报社的小编是不是要失业了?还有比这更迫在眉睫的问题,机器人写出来的东西,能享有著作权吗?如果被人盗用了咋办?

去年深圳市南山区法院审结了一桩涉及AI著作权的案例,本文就通过这个案子,分析一下机器人的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的问题。

这个案子的案情很简单:

2018年8月20日,腾讯网的证券频道发表了一篇题为《午评:沪指小幅上涨0.11%报2671.93点 通信运营、石油开采等板块领涨》的文章,文章结尾署名:本文由腾讯机器人Dreamwriter自动撰写。 "Dreamwriter"是一款基于数据和算法的智能写作辅助系统,由腾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于2015年开发并授权给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使用,据称,腾讯的主创人员使用Dreamwriter智能写作助手每年可以完成大约30万篇作品。

涉案文章截图

这篇文章发表后,当日上海某科技公司也在其官方网站"网贷之家"发表了一篇题为《午评:沪指小幅上涨0.11%报2671.93点 通信运营、石油开采等板块领涨》的文章,标题和内容都和腾讯的文章一模一样。但没有经过腾讯授权许可。于是腾讯将上海某科技公司告上法庭,认为其行为侵犯了腾讯享有的著作权。

本案的焦点在于,这篇由机器人Dreamwriter写的文章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字作品。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因此,涉案文章是否构成文字作品的关键在于判断该章是否具有独创性。

如何判定是否具有独创性?法院认为应当分两个步骤:

首先,应当从涉案文章是否为独立创作,及外在表现上是否与已有作品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或具备最低程度的创造性进行分析判断。涉案文章的内容体现出对当日上午相关股市信息、数据的的选择、分析、判断,文章结构合理、表达逻辑清晰,具有一定的独创性。

其次,从涉案文章的生成过程来分析是否体现了创作者的个性化选择、判断及技巧等因素。而在具体认定创作者的行为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创作行为"时,应当考虑该行为是否属于一种智力活动以及该行为与作品的特定表现形式之间是否具有直接联系。

涉案文章的生成过程主要经历数据服务、触发和写作、智能校验和智能分发四个环节。在上述环节中,数据类型的输入与数据格式的处理、触发条件的设定、文章框架模板的选择和语料的设定、智能校验算法模型的训练等均由主创团队相关人员选择与安排,这种选择与安排,属于与涉案文章的特定表现形式之间具有直接联系的智力活动。

法院的判决书这样写道:"如果仅将Dreamwriter软件自动运行的过程视为创作过程,这在某种意义上是将计算机软件视为创作的主体,这与客观情况不符,也有失公允。因此,从涉案文章的生成过程来分析,该文章的表现形式是由原告主创团队相关人员个性化的安排与选择所决定的,其表现形式并非唯一,具有一定的独创性。"

综上,法院认为,该文章的表现形式具有一定的独创性,生成过程源于作者的个性化选择与安排,无论从外在表现形式和生成过程来分析,由Dreamwriter软件在技术上"生成"的创作过程均满足著作权法对文字作品的保护条件,据此,南山区法院认定这篇由Dreamwriter写的文章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文字作品,是Dreamwriter的控制者--腾讯主持创作的法人作品。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上海某科技公司侵犯了原告腾讯的著作权,鉴于被告已经删除了这篇侵权文章,法院判其赔偿腾讯经济损失及合理的维权费用1500元。

从法院的审判思路可以看出,"独创性"是判断机器人作品能否获得著作权保护的关键要素。所谓独创性,是指作者在创作作品的过程中投入了某种智力性的劳动,创作出来的作品具有最低限度的创造性。而对于机器人作品 "独创性"的认定,不仅取决于作品的内容、表现形式是否有别于以往,也取决于作品的"创作过程"中人的参与程度,即这种"创作过程"是否体现了机器人背后操控人的智力活动,如行文逻辑,其选择、取舍、加工的思维过程,以及这种智力活动是否与作品呈现出的独特表现形式有直接关系。

其实长期以来,关于机器人创作作品的著作权问题,一直存在着几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是机器人创作的文艺作品不具有独创性,因为机器人是工具,不是人,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人"的智力创作成果,所以机器人创作出来的东西不应该被著作权法保护。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机器人创作的文艺作品是否具有著作权,取决于人的参与程度,即机器人的作品是否凝结了足够的人类创造性劳动成果。如果创作过程中,以人为主,机器人为辅,机器人只是从事搜集素材、检验纠错、语言翻译等辅助性工作,作品最终体现出的是人的智力成果,则应该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如果是以机器人为主, "一键操作"生成,由机器人完成数据抓取、整合拼接等工作,人起到的作用是微弱的,那就不能视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第三种观点认为,法律应该与时俱进,将机器人或是其他人工智能软件生成的具有独创性的文艺作品列入著作权法保护的范畴,这样不仅能鼓励优秀作品的创作与传播,促进文化的多样性,也能激励人工智能技术的进步,减轻人的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

而这些观点激烈碰撞的背后,也体现着人们对于"人工智能"的期待与焦虑交织在一起的复杂心情,即希望获得AI的辅助,又担心AI最终取代人,笔者觉得关于机器人创作的问题其实可以以一种更加开放的观点去看待,机器虽然厉害,但终究是一种展现人的创造力的工具,它们代替人类进行低端机械性的重复工作,促进人们更高效的学习和工作,协助作者进行更深度的内容创作。可以预见的是,在不久的将来, "AI+人"的协作模式将更普遍,科技的发展也将促进法律的进步,在人与机器、科技与伦理、竞争与保护之间逐步建立起一种新的动态平衡。笔者相信,未来报社小编们不仅不会失业,反而会在机器人的帮助下写出更优秀的作品。

#智能机器人#腾讯

随机阅读

qrcode
访问手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