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碰瓷"经济学",团伙作案,一月换车,一年换房

2020-10-23新闻20

10月14日,公安部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联合印发《关于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严厉打击"碰瓷"行为。这是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首次联合下发文件,明确界定"碰瓷"案件。

所谓"碰瓷",是指通过诈骗、敲诈勒索等手段,故意制造或者捏造被杀的虚假形象,非法取得财产的行为。

注意到,自2011年5月1日"醉驾入刑"实施以来,一些犯罪分子找到了一条"发财"之路,以醉酒驾驶为重点,以追尾、撞车等方式制造交通事故,并以报警相威胁的方式迫使司机为"私家车"付出高昂代价。

据中国司法文书网站报道,重点梳理120起醉驾"碰瓷"判决书(2010-2020年)。犯罪分子通过跟踪追尾、撮合、报复、暴力威胁等方式,不断刷新道德和法律底线。单案最高敲诈勒索金额达到10万元以上。

在这些案件中,受害者主动报警的比例非常小。他们中的大多数人害怕承担醉酒驾车的刑事责任,宁愿选择"私了"。从某种意义上讲,此类案件呈现出经济意义上的"交易"特征:违法者通过"碰瓷"获得高额的"补偿",以最低的预期成本获得最大的收益,司机花钱"买"得自由。此外,"碰瓷"团伙的组织特征日益明显,有的已以公司形式运作,分工细致,角色间合作密切,其中10%以上的案件是针对成本较低、工作较容易的熟人。

这只是案件的一部分。以"敲诈勒索+醉驾"为关键词,在互联网上搜索中国司法文书,涉及司法文书899件(2010-2020年),2016年以来呈现快速增长态势。所涉及的只是撞瓷后驾车的犯罪。

真假"性邂逅":19次碰瓷,只有一名司机没有统计

车主张强(化名)在深刻理解"开车不酒后洒,酒后不开车"的同时,或许"神仙跳"也有过深刻的体会。

2018年4月14日,湖南株洲男子张强通过社交软件"陌陌"认识了一个女人。一天晚上,张强开着起亚轿车来到株洲火车站的汽车站,接上了那个女人,一起唱着卡拉OK,喝着啤酒。

晚上11点20分左右,醉醺醺的张强驾车穿过红绿灯。一辆银灰色梅赛德斯-奔驰轿车从右后方相撞。三名男子上下车,以他酒后驾车为由,想向交警报案。张强明知自己开车,不敢报警,只好向对方支付8000元。

事发后,警方调查显示,所谓的车祸其实是故意的。张强事后还了解到,她在社交软件上认识的女子欣然同意卡拉OK和喝酒,并非偶然。其实,这场"性邂逅"只是"碰瓷"团伙设计的一座桥。

10天后的4月26日,"碰瓷"团伙头目熊志红、周军高到芦淞交警大队处理与谭某的这起"交通事故"时,被芦淞公安分局刑侦大队民警抓获。警方由此打掉一个专门"碰瓷"酒驾司机的犯罪集团,半年内,先后将熊志红、周军高之外的另12名成员抓获归案。澎湃新闻从湖南高院获悉,2018年12月20日,湖南法院举行扫黑除恶集中宣判,上述"碰瓷"犯罪团伙被法院认定为黑恶势力,1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有期徒刑7年至7个月不等。2019年3月,株洲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株洲法院的上述判例不过是众多"碰瓷"酒驾司机敲诈案中的一起。澎湃新闻在裁判文书网以"敲诈勒索罪+酒后驾车"为关键词搜索并重点梳理的120份判例中,所有案例均为团伙作案,相互分工合作,作案方式高度一致:团伙成员有人专门在酒吧、饭店、大排档等附近蹲守,锁定酒后开车的司机,有人开车跟踪司机以追尾、碰撞方式制造交通事故,然后以报警相威胁,迫使酒驾司机给予高额赔偿。

在120起判例中,"碰瓷"犯罪团伙敲诈金额动辄数千、数万,最高者达13万元。团伙成员最多的超过20人,有犯罪团伙已升级为"公司化"运作,成员分工细化,敲诈款所得按人头分成。比如,2017年5月2日,黑龙江绥化中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的一起"碰瓷"大案显示:自2015年12月4日至2016年3月14日,被告人张国君、李东生、郭洪伟、董浩预谋驾驶机动车故意追撞、刮碰酒后驾车司机,制造交通事故,敲诈被害人财物。被告人张国君、郭洪伟商议,以敲诈款10%的比例给其他被纠集的人员提成,参与者多达16人。该犯罪团伙租用多辆中高档轿车专门用于作案,短短三个月共实施敲诈勒索犯罪22起,涉案金额总计262500元,平均每起案件敲诈得手11931.8元。哈尔滨师范大学刘梅、侯亚娟在《碰瓷行为的经济学分析》一文中指出,在制度经济学上,"碰瓷"行为所展现的其实是一场精心算计的强制交易:"碰瓷"团伙追求的是行为成本的最小化和收益的最大化,碰瓷后能被赔偿的数额及赔偿的概率等因素都在犯罪分子的衡量之内,在预期碰瓷行为成本低于收益的前提下,事先故意或者临时起意制造一系列事故,并通过欺骗、威胁、要挟和恐吓等暴力或非暴力手段,让"碰瓷"受害者"买单"。"对于酒驾司机来说,在酒驾面临的惩罚与自由面前往往选择自由,成为一种变相的'花钱买刑'现象,犯罪分子收益远远大于风险,这也是碰瓷案件之所以多发的深层原因。"北京刑事律师王甫认为,在司法机关严厉打击"碰瓷"给犯罪团伙以足够震慑的另一面,是在法律制度的设计上考虑,让遭遇"碰瓷"的司机敢于主动报警。

王甫介绍,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6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酒驾行为固然是一种严重过错的行为,但并不等于应负事故全部责任,还需要明确其他车辆的过错行为。另外,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又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因此,酒驾者如果遇到碰瓷等敲诈勒索行为,建议第一时间报警,配合查处碰瓷者的违法犯罪行为,积极面对自身的酒驾行为,以获得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王甫认为,对于一些酒驾司机来说,遭遇"碰瓷",选择"私了",其所权衡的是"自由"。而这也是一种经济学考量:预期后果的严重程度与其经济承受能力正相关。但在酒驾与"碰瓷"两种恶之间,法律制度可以做出选择,比如,主动报警者可以视为自首甚至立功,获得从轻处罚甚至免刑,以制裁更大的恶,这是运用法律工具治理社会的一种价值观的引导。

(以上内容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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