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新闻1+1丨泼一杯咖啡,拘三个月,还开“斗气车”吗?
今年9月,北京一起交通案件引起人们关注。在一条公路上,两辆汽车开起了“斗气车”,在临近尾声的时候,其中的一个司机向另一辆汽车泼上了一杯咖啡,一下子泼到了车前风挡玻璃上,这是行车记录仪上记录下来的一瞬间。
这件事在网上瞬间被引爆。昨天(10月21日),也就是在这件事情发生整整一个月的时候,北京的法院一审判决泼咖啡的司机危险驾驶罪行政拘役三个月。
两位司机其实都有多项交通违法行为。被泼咖啡的白色车辆驾驶员,行车过程中存在多项交通违法行为,最后罚款五百元。泼咖啡的黑色车辆驾驶员苏某在行车中也存在多项交通违法行为,他涉嫌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一审被判拘役三个月,罚金6000元。
检方是如何介入到这起案件当中的?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贾晓文:这个案件在网上出现之后,我们也第一时间关注到了,公安机关对苏某采取强制拘留的措施后我们第一时间介入,了解了相关证据,对案件的侦查取证和定型提出了意见和建议,最后公安机关以危险驾驶罪移送审查起诉。我们审查过程中仔细审查了双方的言词证据,反复察看了双方行车记录仪所记载的画面和其他的证明材料,最后形成了案件的基本事实。苏某行驶过程中与其他车辆发生纠纷,之后多次追逐其他车辆,这个行为已经形成了危险驾驶罪中的追逐竞驶的客观行为,由于这个案件发生在早上八点多,属于早高峰时期,苏某具体过程中存在超速行驶、多次别车、急踩刹车等妨害其他车辆正常行驶的行为,尤其在最后行驶过程当中,向其他正在行驶的车辆泼洒咖啡,直接遮挡了对方司机的行驶视线,这样的行为还是很恶劣的。综合评价这些情节要素,我们认为他的行为可以评价为情节恶劣,所以最后我们以苏某涉嫌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
一审判决出来后,81%的网友认为是判轻了,19%的网友认为量刑适当,说判重了的还真没有。怎么看待这么大的比例?
贾晓文:实际上危险驾驶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本身都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但是两者在危险程度还是有明显区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的行为方式是以放火、爆炸等危险程度相当的才能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举个例子,比如一个驾驶员在道路上横冲直撞,完全不顾其他的车辆人员的安全,这样的行为我们可以评价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本案当中,苏某的行为确实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但是从他具体的违法行为来看,就是超速行驶、别车和踩刹车等等行为,即使最后泼咖啡的行为确实危险性很大,但从最后的车速鉴定来看,当时两车车速并不是很高,同时车辆周边也没有其他车辆,所以整体上这个行为虽然具有一定危险性,但还没有达到需要用以危险方法危险公共安全罪这个罪名去评价的程度,所以这个案件最终我们定性为危险驾驶罪,也得到了法院的认可。同时苏某有自首和认罪认罚的行为,所以拘役三个月的刑罚也足以对他的行为进行惩罚。
行车记录仪记录下危险瞬间后,本案件在舆论方面引起了很大反响,对今后的司法程序是否有影响?日常如何关注类似行为?
贾晓文:这个案件能够顺利的处理,最终对苏某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很大程度上还有赖于双方车辆的行车记录仪所记载的画面。但是即使对方车辆没有把这个视频放到网上,没有引起这么大的舆论关注,如果对方车辆到公安机关报案,这个案件一样会进入我们的司法程序,我们也会严格依据案件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法做出相应处理,具体到实践当中,我们实际上已经处理过类似的案件,但是由于这类案件本身确实跟醉酒驾车相比数量确实非常少,所以整体社会关注度可能没有那么高。
这一次的案件引起了全国各地网友和媒体的高度关注。目前机动车驾驶员已经达到4.1亿的情况下,这样的案例应该给大家怎样的提醒和未来行为的纠正?
贾晓文:这个案件其实之所以受到这么大的关注,是因为这类事件本身代入感非常强,我们通常会推己及人,想到我们自己遇到这样的事情会怎么处理。实际上这么多年,我们一直在强调交通安全,比如说醉驾入刑、醉驾入刑以后整个社会上逐渐形成了“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良好社会风尚。但是具体到路怒、开“斗气车”,可能大家对这类行为的法律后果的认识还不是特别到位。实际上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我国《刑法》对这类行为都有所规定,比方说这个案件当中的超速行驶、别车、变线不打灯等等行为都可以通过行政处罚可以实现。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在醉驾入刑的同时,133条之一对追逐竞驶行为也进行了处罚规定,它规定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可以以危险驾驶罪进行处罚。我们每一个人都是交通活动的参与者,我们应该身体力行去践行文明的社会风尚,去遵守交通规则。
借这个案件我们也呼吁,“交通安全,人人有责;文明驾驶,从我做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