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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江一日内达成两个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

2020-07-21新闻9

“你们的做法,有原则也有温度,通过这次磋商会,我们也更深刻的认识到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每家企业每个人都是环境保护的执行者,我们会尽快把协议履行到位。”4月16日,金华市生态环境局浦江分局(简称“浦江分局”)召开了两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议,浙江前方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和杭州余杭林海建筑有限公司两家公司,在浦江县检察院和属地街道等单位代表的见证下,分别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赔偿金额共计8万元整。

企业主动要求担责

赔偿金额用于生态环境修复

据了解,2019年12月27日,浦江分局在对浦阳江干流进行水质调查时,发现浦阳江冯潘桥段江面有油类漂浮,立即安排人员对油类进行了应急拦截,同时对污染源进行排查。经查实,上述油类系浙江前方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定型废气处理系统产生的含油废水,因其收集池意外出现裂隙,导致泄漏。

经采样监测分析后,27日当日该公司雨水出水口总磷浓度为1.09mg/L、石油类浓度为23.2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9-1996)规定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以及标准排放限值,对生态环境造成了损害。“案发后,企业第一时间进行了整改,公司负责人主动要求承生态担损害赔偿。”执法人员告诉记者,浦江分局随后启动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相关工作,该企业自愿赔偿6万元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

另一起案例是由于建筑公司在施工现场的1台挖掘机油管爆裂,机油漏出并沿着路面流入中渠,直接导致该路段断面水质石油类浓度达到0.29mg/L,超标4.8倍,水质为劣V类。在生态环境部门的指导帮扶下,该公司及时整改并自愿赔偿2万元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

磋商会上,浦江分局以环境恢复的结果为导向,兼顾生态公益和企业利益,精简复杂程序的做法,得到了两家企业的高度认可和配合。两家企业均表示;“环境保护人人有责,会吸取教训,在今后的生产、经营过程中更加重视企业污染防治工作,争做环境守法企业。”据悉,共计8万元的生态损害赔偿金都将用于浦江县域内生态环境修复、治理工程。

推动小微生态损害赔偿制度

成为环保工作有力抓手

自2015年中央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以来,浦江分局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试点县为依托,践行“两山”理论和“环境有价、损害赔偿”理念,率先制定了《浦江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浦江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试行)》。

“以往对于‘生态环境损害’的界定‘门槛’较高,以重污染、大损害事件为主,日常生产、生活中少有发生。而另一方面,企业超标排污、逃避监管排污等‘小当量’污染事件却时有发生,但作为监管部门也只能一罚了事,而不能要求企业对污染后果进行赔偿。”浦江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小微污染也是污染,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应赔尽赔。

在对辖区内近几年发生的污染事件、处罚案件及其后续污染消除、环境修复情况进行全面梳理、总结的基础上,浦江分局坚持“一寸山河一寸金、生态环境有价、损害必须赔偿、应赔尽赔”的理念,先行先试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向纵深发展,在瞬时污染、评估条件不足、污染后果相对较轻的小微生态损害赔偿案件的办理上走出了自己的探索之路。

“我们通过制度完善,将小微污染纳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适用范畴,使小微污染追偿有据可依。同时把修复或赔偿责任履行情况纳入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因素,提升了赔偿义务人修复环境的主动性,也提高了案件办理效率。“浦江分局还在简化损害调查评估流程、案情实时通报等方面进行完善,让检察院提前介入,全程指导、监督,加强了案件办理的司法保障。下一步,浦江分局表示,将通过完善生态环境损害民事、刑事和行政责任衔接机制,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为美丽浦江建设发挥更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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