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小华(犯罪时系未成年)因故意伤害致1人轻伤,近日,被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据悉,该起案件系小华和另一未成年被害人有矛盾,继而纠集另外两名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殴打被害人所致。
据了解,小华因和被害人小甲有矛盾,便纠集两名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小乙、小丙,采用扔凳子、拿砍刀砍人的方式伤害小甲的背部、手臂等处,导致小甲受到轻伤二级的伤害。澄迈法院另外查明,小华系留守少年,长期跟着祖母一起生活,父亲在其一岁时入狱,目前仍在服刑,小华在就读某职业院校仅1年后就辍学在家,因法律意识欠缺,缺乏父母关爱,对伤害别人的后果缺乏应有的认识,从而造成了该案的发生。
案发后,小华的家属虽已赔偿给小甲5000元,但未获得小甲谅解,案件起诉至澄迈法院后,小甲原本决定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并将小乙、小丙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案件承办法官在仔细查阅卷宗、联系被告人家属、被害人家属后,考虑到该案有涉及到多名未成年人的特殊情况,认为该案民事部分以调解方式结案更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便多次组织案件双方当事人进行电话沟通,说明利害关系。
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在澄迈法院调解室内当场签署调解协议书、交付赔偿金额,被害人向被告人出具了谅解书。案件刑事部分开庭审理,澄迈法院的法官考虑到小华犯罪时未满18周岁、有自首情节、已获被害人谅解等具体情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王京锋)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