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1日凌晨5时许,细雨朦胧,天刚破晓,安化县公安局、县森林公安局及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组成的联合执法队,在柘溪水库南金乡胡田冲水域将正在使用渔网捕鱼的曾某普抓获。凌晨5时40分,联合执法队又在柘溪水库马路镇洞里坪水域将捕鱼完毕的林某刚、仇某军抓获。
抓获嫌疑人后,县森林公安局刑侦治安大队、小淹派出所民警立即展开调查。经查:曾某普(男,53岁,安化县南金乡人)于10月10日晚8时至次日凌晨,驾驶南农080号农用船在柘溪水库南金乡湖田冲水域设置3层刺网等禁用渔具捕鱼。10日晚6时至次日凌晨,林某刚(男,48岁,安化县柘溪镇人)驾驶柘农392号农用船、仇某军(男,51岁,安化县柘溪镇人)驾驶柘农903号农用船擅自在禁渔区柘溪水库马路镇洞里坪水域安放工具3层刺网等禁用渔具捕鱼。3人在收网时,被联合执法队现场抓获。联合执法队现场收缴曾某普渔网1副,收缴林某刚渔网4副、渔获物2.3公斤,收缴仇某军渔网7副、渔获物2.8公斤。
10月11日,犯罪嫌疑人曾某普、林某刚、仇某军因涉嫌非法捕捞罪被县森林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民警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六十三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三)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四)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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