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9日上午,青岛市黄岛区(西海岸新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胡某斌等8人涉恶势力犯罪集团犯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寻衅滋事罪、赌博罪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胡某斌等8人分别被判处八年至一年一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01
法院经审理查明:
自2011年,被告人胡某斌为获取非法利益,成立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现为某实业集团),从事对外发放高利贷款业务,为追要借款,先后纠集被告人胡某河、胡某东、颜某源、薛某青、李某、宗某、褚某涛等人,形成以胡某斌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以暴力、威胁等足以影响人身安全、正常生活、经营的犯罪手段,多次交叉结伙实施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使债务人及其家人产生恐慌、恐惧,形成心理强制,严重影响涉案区域人员正常生活、工作、经营,严重扰乱、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胡某斌个人还犯有寻衅滋事、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
02
法院经审理认为:
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恶势力集团是符合犯罪集团法定条件的恶势力犯罪组织,其特征表现为:有三名以上的组织成员,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较为固定,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实施三次以上的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或其他犯罪活动。本案涉及被告人多达八人,以被告人胡某斌为首要分子,以被告人胡某河、胡某东、顔某源、薛某青、李某、宗某、褚某涛为重要成员且相对固定,经常纠集在一起,多次共同实施包括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寻衅滋事等犯罪活动,其符合恶势力特征,同时符合恶势力集团特征,应认定为恶势力集团。被告人胡某斌系首要分子,应当对集团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03
法院一审判决:
被告人胡某斌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其他成员也分别被判处四年至一年一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被告人家属等旁听了案件宣判。
10月19日下午,海阳市人民法院对孙某安等20名恶势力犯罪被告人进行公开宣判。首犯孙某安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另两名团伙成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和八年。其他同案犯分别判处四年三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刑期。
海阳法院经审理查明,以被告人孙某安为首,臧某彬、宁某涛等人共同参与的恶势力犯罪团伙在蓬莱市紫荆山街道万寿社区范围内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或占有他人财物,情节严重;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海阳法院认为,该团伙在当地严重扰乱了社会、经济、生活秩序,为非作恶,产生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其中被告人孙某安、臧某彬、宁某涛构成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其他被告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法院遂做出上述判决。
△庭审宣判现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293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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